協同合作築牢反有組織犯罪防線
□ 谷曼曼
有組織犯罪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是影響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的毒瘤。為切除這一毒瘤,黨中央重拳出擊,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和常態化鬥爭,依法從嚴懲治有組織犯罪。在常態化掃黑除惡鬥爭的第二年,反有組織犯罪法繼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之後接續發力,充分顯示了黨中央打擊懲治有組織犯罪的堅強決心和信心。反有組織犯罪法以統一的立法形式,將數年來掃黑除惡的實踐經驗上升為立法智慧,為我國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常態化開展描繪出藍圖,切實推動反有組織犯罪工作在專門化、規範化道路上走深走實走遠。作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主題主線,建立健全反有組織犯罪預防治理體系須各有關部門靈活採取法律、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協同合作、綜合發力。
全面依法治國強調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法治為人民服務。這就要求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開展必須在法治的軌道上圍繞人民權益這個核心展開,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所思、所想、所難的突出問題,將反有組織犯罪工作落到實處。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堅持與加強基層組織建設相結合。“破窗效應”告訴我們如果不及時修補房屋中的破窗戶,放任不良現象的存在,人們會紛紛效倣實施破壞行為,房屋將會受到更嚴重的破壞。有組織犯罪恰如社會大廈中的破窗,如果不及時、有效管控則會導致犯罪組織變本加厲,危害大廈本體。有組織犯罪出現的緣由之一在於“鬆懈”,即社會控制鬆懈、基層組織建設不足。因此,修補社會大廈之破窗——有組織犯罪最根源性的舉措就是堅持“不懈”,即強化社會控制、重點整治亂象叢生的部分行業領域、整頓不作為、亂作為的基層組織,凝心聚力、力去沉疴,全方位提高基層治理能力,推動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作為中國基層治理的典範,“楓橋經驗”歷久彌新,始終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在維護社會治安、構築社會安全防控體系、穩定社會秩序等方面發揮著優越作用,有必要通過推廣、借鑒“楓橋經驗”中蘊含的基層社會治理經驗實現基層建設的全面進步。“楓橋經驗”的核心精髓在於人民性,始終堅持、貫行群眾路線,發揮群眾力量解決基層社會矛盾,建立基層治理防控體系,緩解基層組織力量不足等問題,真正做到通過多種路徑為群眾謀穩定、謀幸福、謀未來。基層組織堅如磐石,才能實現有效多元的社會控制,從而使得有組織犯罪無所遁形。
反有組織犯罪工作應堅持與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相結合。有組織犯罪的形成有深厚的犯罪亞文化背景,暴力亞文化、幫派亞文化等與主流社會思想違拗的犯罪亞文化是催生有組織犯罪的土壤。在清除孕育有組織犯罪混沌溫床的過程中,加大普法力度,弘揚法治精神,培養公民反有組織犯罪的意識和能力,促使公民自覺反對、抵觸參與有組織犯罪,自覺防範有組織犯罪的侵害至關重要。各機關單位、教育機構應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做好普法宣傳工作,以靈活、多元、生動的形式教育公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培養公民反有組織犯罪意識,鼓勵公民與有組織犯罪作鬥爭。各出版單位、媒體、自媒體等大眾平臺應加強對各自文化產品內容的監管,應儘量避免含有誘導有組織犯罪傾向內容的宣揚,通過將文化產品分級的方式消減含有犯罪亞文化的文化產品對人民群眾特別是青少年的不良影響。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落腳于不斷增強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代表的主流文化的傳播力、引導力、影響力,逐步培養公民的法規範、法忠誠意識,充分釋放法治思想的引領、教育作用。
民之所盼,政之所向。近年來,黨和國家採取各項措施重擊黑惡勢力的囂張氣焰,剷除了一大批人民群眾痛恨、厭惡的害群之馬,回應人民群眾熱切關注,極大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反有組織犯罪法內含多項措施,強調各機關單位協同配合、綜合發力,在追求打防並舉的同時注重標本兼治,以築牢堅實防線之姿為常態化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開展注入強心劑,其出臺更是標誌掃黑除惡鬥爭重大進展的里程碑。但是,在成績斐然的背後,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打擊有組織犯罪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持久戰。特別是在社會飛速發展變化的轉型時期,有組織犯罪畸變、異化、隱蔽的可能性極高。多重挑戰仍有待解決,反有組織犯罪工作仍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