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口頭程式
中國首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口頭程式
訪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
“這是我國首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口頭程式,也是我國繼2009年在國際法院參與科索沃諮詢意見案口頭程式後又一開創性國際司法實踐。”
“我們應通過在重要國際司法機構發聲,堅決維護好國家發展權益,廣泛團結包括小島嶼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增強對國際規則的影響力、塑造力,展示我國對人類前途命運高度負責的良好形象,推動全球治理朝著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各方對中國普遍抱有高度期待,認為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代表,相關觀點極具分量且獨到深刻,中國聲音更是對法庭客觀、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訴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本報記者 趙陽 吳瓊
9月15日,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馬新民代表中國在國際海洋法法庭涉氣候變化諮詢意見案口頭程式中進行陳述,闡述中國關於管轄權和有關國際氣候變化法以及國際海洋法問題的立場和主張。
近日,馬新民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書面採訪時表示,這是中國首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口頭程式,也是中國繼參與國際法院科索沃諮詢意見案口頭程式之後又一重要國際司法實踐,對新興經濟體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發揮了引領作用。作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代表,中國聲音對法庭客觀、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訴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證明了“世界需要中國聲音和方案”。
“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負責任發展中大國,在這一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國際司法實踐中不能缺位。”
記者: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剛剛于9月底結束口頭程式的國際海洋法法庭諮詢意見案的基本情況。
馬新民:2022年12月12日,小島嶼國家氣候變化與國際法委員會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就《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締約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對海洋環境影響方面所承擔的義務發表諮詢意見。2023年6月,中國、印度、巴西、英國、澳大利亞、紐西蘭等34個《公約》締約國及聯合國、非洲聯盟等9個國際組織應法庭邀請提交書面意見。9月11日至25日,法庭舉行口頭程式,聽取中國、英國、印度等33個《公約》締約國和非洲聯盟、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太平洋共同體等3個國際組織口頭陳述。
記者:請介紹一下中國政府為什麼要參加本諮詢意見案?有何重要意義?各方對中國政府口頭陳述評價如何?
馬新民:本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機構處理的氣候變化案件,涉及氣候變化、海洋環保規則解釋和適用及其互動,可能成為影響今後國際司法實踐的先例,對全球治理和秩序構建所產生的影響不可忽視,也與我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體系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
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負責任發展中大國,在這一具有標誌性意義的國際司法實踐中不能缺位。我們應通過在重要國際司法機構發聲,堅決維護好國家發展權益,廣泛團結包括小島嶼國家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增強對國際規則的影響力、塑造力,展示我國對人類前途命運高度負責的良好形象,推動全球治理朝著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
這是我國首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口頭程式,也是我國繼2009年在國際法院參與科索沃諮詢意見案口頭程式後又一開創性國際司法實踐。各方對中國普遍抱有高度期待,認為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的重要代表,相關觀點極具分量且獨到深刻,特別是在巴西、南非等發展中大國以及俄羅斯未參與情況下,中國聲音更是對法庭客觀、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訴求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庭書記官處感謝中國參與口頭程式,認為這是對法庭工作的有力支援。部分國家代表在陳述中援引並贊同中方的重要觀點。多國代表團以及來自英國、南非等國的頂尖國際法專家和律師向中方表示祝賀,認為中國發言“非常出色”“印象深刻”“富有力量”。這再次證明了“世界需要中國聲音和方案”。
“闡述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立場、主張和舉措。”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中國政府此次口頭陳述的主要內容。
馬新民:中國此次參與國際海洋法法庭諮詢意見案採取了兩步走方法,第一步是于6月15日提交書面意見,闡述法庭全庭沒有諮詢管轄權的立場,同時正面闡述我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立場、主張和舉措。第二步是于9月15日派代表出庭作口頭陳述。
口頭陳述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重申我國在書面意見中的一貫立場,反對法庭全庭諮詢管轄權,並適度回應有關國家在書面意見中提出的有關支援管轄權的新論據。第二部分是實體問題部分,首先將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對海洋環境的有害影響定性為主要是氣候變化法問題,同時還涉及國際海洋法問題。在此基礎上,論述了國際氣候變化法和國際海洋法在應對氣候變化上的作用,重點從兩個維度陳述:一是國際氣候變化法在處理氣候變化及其對海洋的不利影響問題上處於基礎和首要地位,闡述了氣候變化法的核心要義,強調各方應充分尊重氣候變化法的原則、規則及立法精神。二是《公約》在保護保全海洋環境免受氣候變化不利影響方面發揮輔助作用。強調解釋和適用《公約》應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體系保持一致,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對海洋的影響自成一類,不應將其定性為“海洋環境污染”,氣候變化問題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其不能適用《公約》有關國家責任制度。此外還闡述了各國在《公約》框架下應承擔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採取有關適應措施、開展國際合作、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科學技術援助、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方面的義務。第三部分是中國的實踐。重點闡述了中國作為負責任發展中大國為全球氣候治理所作重要貢獻。
記者:能否簡要介紹一下參與本諮詢意見案口頭陳述的其他各方主要觀點?
馬新民:本諮詢意見案涉及複雜的法律問題。關於管轄權,各方對《公約》包括《國際海洋法法庭規約》是否賦予了法庭全庭諮詢管轄權存在爭議。中國及印度、巴西等發展中大國明確反對法庭全庭具有諮詢管轄權。英國、澳大利亞等此前曾明確反對法庭全庭諮詢管轄權,在本案中或表示法庭應明確其管轄權範圍,或未作出表態。其他參與方多認可法庭全庭具有諮詢管轄權。法庭持續擴張諮詢管轄權的傾向值得關注。
本案實體問題涉及《公約》和《框架公約》體系的關係、溫室氣體排放是否構成污染等問題,各方觀點主要分為三類。第一類觀點認為《公約》在處理氣候變化對海洋影響方面居於中心地位。溫室氣體排放屬於《公約》下的“海洋環境污染”,《公約》締約國在此方面承擔比《框架公約》體系更多的義務。如未能實現《巴黎協定》設定的溫控目標,可觸發國家責任和《公約》爭端解決機制。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的小島嶼國家、孟加拉國和一些非洲國家等持此類觀點。第二類觀點認為《公約》和《框架公約》體系互為補充。儘管溫室氣體排放構成《公約》下的“海洋環境污染”,但締約國在《公約》下承擔的海洋環保義務原則上不應超越《框架公約》體系的範圍,並且本案不涉及國家責任問題。歐盟、英國、澳大利亞等持此類觀點。第三類觀點認為,處理氣候變化對海洋的影響應遵循《框架公約》體系這一應對氣候變化的主渠道。溫室氣體排放不構成污染。即便認為《公約》部分條款有適用空間,也須充分尊重各國發展權利和《框架公約》體系的規則、原則和精神,不得超出其範圍。中國及印度、印度尼西亞等發展中大國持此類觀點。
“中國切實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體系下的各項義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記者:一些國家在陳述中提到了應對氣候變化的行動,能否介紹一下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和舉措?
馬新民:中國切實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體系下的各項義務,採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立法層面,中國已在憲法中寫入生態文明,並制定了包括環境保護法在內的生態環保類法律30余件、國務院行政法規百餘件、地方性法規千余件。司法層面,中國以新時代環境司法理念,貫徹落實最嚴法治觀、預防性司法、生態權益優先等重要原則和理念,加強氣候變化司法應對。政策層面,自2020年宣佈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以來,中國已建立落實“雙碳”目標的“1+N”政策體系,組織實施“碳達峰十大行動”,加強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管控,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啟動全國碳市場上線交易,雙碳工作邁出堅實步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