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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地檢署”要求警察局以“流氓”罪逮捕羅福助

2001年10月09日 11:0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9日消息 臺灣親民黨籍“立委”李慶安控告無黨籍聯盟“立委”羅福助傷害案,引起島內外民眾普遍關注。昨天臺北“地檢署”將羅福助提起公訴,並函請臺北市警察局提報羅福助為“流氓”予以逮捕或拘禁。不過,事情還不是那麼簡單。根據臺灣“憲法”規定,“立委”的事得歸“立法院”院會同意後才能處理,臺“司法”機構“打狗還得看主人”,不能自作主張。

  據臺《東森新聞報》報道,臺北“地檢署”昨日將羅福助提起公訴,並函請臺北市警察局提報羅福助為“流氓”,警察局今天的行動引起“立法院”的高度關注。依照臺“憲法”第74條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因此,一旦臺“司法”單位要逮捕或拘禁“立委”,必須行文“立法院”,經由“立法院”院會同意後才能處理。

  據臺媒體披露,臺“立法院”相關人員表示,按照“立法院”不成文的慣例,有關逮捕或拘禁“立委”事宜,大多不排入議程。目前還有多項“司法”機構要求處理的案件還在“立法院”程式委員會擺著呢。(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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