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高院”駁回陳唐山抗告 認定其應出庭作證

2007年02月15日 17:2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5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因拒絕出庭為“公務機要費案”作證而被罰3萬元,前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長”陳唐山不服提出抗告,今天下午被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

  據報道,審理“公務機要費案”的法官傳喚陳唐山等5人出庭作證,但陳唐山等人卻以“機密”為由拒絕出庭,從而被法官裁罰每人3萬元;對此,陳唐山等5人不服提出抗告。

  今天下午,臺“高院”對陳唐山等人的抗告裁定駁回,理由是證人本來就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需裁罰3萬。也就是說,“高院”認定陳唐山等人必須出庭作證。(趙靜)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system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