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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院”通過相關規定保護卡奴 還款最長可8年

2007年06月09日 11:2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9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為協助卡債族合理還款,臺“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未來卡債族只要無擔保的債務1200萬元(新台幣,下同)以下者,都可以向法院聲請“更生程式”,在法院裁定範圍內可爭取降利或減款,還款計劃最長可達8年,保障超過50萬卡債族的權益。

  這一“條例”最主要是保障“卡奴”和小額信用貸款者。只要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活動者都是可適用對象,包括工薪階級、或計程車司機或小商販等小老百姓。

  新的“條例”保障了債務人合理還款程式,避免遭到銀行過度剝削,這也是島內首度納入自然人“更生程式”。還債未來可採取雙軌制,包括“更生程式”和自然人破產概念的“清算程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未果,可選擇合理還款的“更生程式”,或宣告破產清償。

  依照新的“條例”,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房貸、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背負債務,必須先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破裂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此外,為避免協商程式延滯債務人清理債務,該“條例”還明確規定,債務人提出協商30天內,銀行必須進行協商,若90天協商期協商破裂,債務人可以聲請“更生”或清算,換言之,債務人最晚可以在120天內選擇聲請“更生”或清算。

  由於擔心衝擊現有與銀行已經達成協商的23萬卡債族,朝野協商同意,債務人與銀行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除非發生不可規責的事由,導致履行顯然有重大困難。由法官任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並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自然人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但無力支付者可暫免繳納。

  債務人向銀行聲請“更生”,必須提出更生方案,包括清償金額、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的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不得超過6年,但有特別情事,可以延長到8年,換言之,可提出6至8年的還款計劃。債務人如果未提出“更生”,法院最終也可以裁定進入清算程式,分配債務人財產。

  此外,若債務人評估無法還款,也可以選擇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財團,若債務人不願履行清算義務,甚至有具體事實顯示債務人有逃匿,或者是隱匿、毀棄或處分屬於清算財產的可能,法院可以拘提或管收等強制手段介入。

  為防止債務人利用清算回避還款責任,反而過著奢華生活,新“條例”也明定“阿B條款”,債務人聲請清算後,生活不得超過一般人通常程度,限制債務人生活,債務人非經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其居住地,法院得通知“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出境。條文也訂有解除清算複權重生,債務人在清算程式終止翌日起滿5年,或符合清償債務完畢等條件下,也可聲請複權,債務人因法院裁定清算程式所受權利限制,不應終其一生。(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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