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捷運出現“性騷5秒狼”(圖:東森新聞)
台灣網9月12日消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做出一則判決,蔡姓男子前往內衣特賣會場,趁人潮對一名女顧客襲胸,法官認為蔡某碰觸胸部僅10秒鐘,時間太短,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而判決無罪。這起爭議性判決前天引發一起不良模倣事件,臺北市一名男子在捷運(地鐵)車廂用手碰觸一名女乘客私處,被扭送警局後竟稱:“襲胸10秒判無罪!那我摸個5秒應該更沒事吧?”
據臺灣媒體報道,案發當時正值7時許上班上課時間,臺北捷運車廂內滿是乘客,摩肩擦踵前貼後擠,涉案男子被指利用捷運作進晃動間,伸出鹹豬手摸向站在後方的女乘客。
被害女乘客表示,由於當時車廂內人擠人,乘客間或多或少有肢體碰撞,一開始她還沒意識到異狀,直到男子把手伸進她的胯下,以手指前後碰觸她的私處,她才驚覺被辱,嚇得花容失色大喊色狼,並在其他乘客協助下報警處理。
男子被帶回警局偵訊,一開始堅稱為了防小偷,才會伸手向後抱住背包,“一時不慎”進而碰到站在後面的女乘客;不過被害女乘客堅持提告,男子這時竟語出驚人地向承辦警察表示,“就算有摸到,之前有人摸胸摸了10秒,最後判無罪,我才摸了5秒,應該也沒事。”
男子此話一齣,立即遭警方怒斥胡來,指責男子價值觀偏差。警方進一步向男子解釋,對蔡姓男子襲胸10秒獲判無罪,當時檢察官是以強制猥褻罪起訴,和這次情況並不相同。
警方指出,對於猥褻女性行為,島內先前用“刑法”強制猥褻罪送辦,2006年2月後已改用“性騷擾防治法”,對於摸臀、襲胸、偷拍均“依法”處分,全案訊後仍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送辦。(周先)
[ 責任編輯:周選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