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中選會”26日將召開委員會修改“直轄市”選委會等組織規程,增訂“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如有影響機關信譽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將委員免職。“中選會主委”張政雄今天說,委員會確實要開會討論,如何處理還不知道;如果“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抗命,撤換也是合理的處理。
臺當局“中選會”針對明年“立委”合併兩項“公投”的投票流程決議採“分桌領票、一階段圈投票”動線,但藍營執政的“直轄市”、縣市選委會堅持採取“兩階段投票”,“行政院”表示,可能撤換抗命的主委及委員,雙方各執一詞。
報道稱,“中選會”日前發文“中選會”委員,26日召開委員會議,其中第三案指明,要修正“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同時廢止“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臺“中選會”在議程中指出,“為了確保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品德操守等足以執行職務,在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項增訂委員如有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等要件,‘行政院院長’得將委員免職”。
修正條文指出,“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由‘行政院長’予以免職: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二、廢弛職務;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四、其他足以影響機關信譽及個人執行職務正當性之失職行為”。
報道稱,泛藍陣營推薦的“中選會”委員劉光華表示,依據“選罷法”第八條,僅規定“直轄市”與縣市選委會委員的“任命程式”,未明定“免職程式”,若“行政院”要撤換“直轄市”或各縣市選委會主委及委員,于法無據。
臺“中選會”委員趙叔鍵也說,各縣市選委會委員是無給職,就他所知,過去只有選委會委員請辭,沒有臺當局免職的案例。這項條文的增訂是賦予臺當局對“直轄市”、縣市選委會的“免職法源”,前面三款的原因根本是要掩護第四款,只是形式,真正目的是要讓“行政院”有權對不聽話的“直轄市”及縣市選委會開鍘。
報道稱,另外,臺“中選會”明天下午將由五人項目小組開會討論日前引發爭議的“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中的“不可抗力情事”的法律範圍與定義,若有結論將列在“中選會”26日的委員會議討論。(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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