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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選委會規定:造勢超時3分鐘罰款50萬

2008年01月02日 22:3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今天召開會議,決定依照新修訂的“選罷法”規定,競選期間為每日上午7時到晚上10時,提前或逾時3分鐘,馬上開罰單50萬元(新台幣,下同),不需先行勸導就可開單,每15分鐘得連開一次,直至改善為止。

  今天是臺灣地區“法定”競選活動開跑日,臺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召開第一次監察小組會議,會議主席監察小組召集人許坤田宣示,監察小組任務應該與政治問題切割,依據選舉“法規”、理性公平、無黨派立場前提下,獨立行使職權。

  會中決定,根據新修訂的“選罷法”第56條規定,競選期間每日上午7時前或晚上10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屬“違法”,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

  報道稱,選委會副總幹事黃細明表示,這次的罰款金額比過去的幾萬元重很多,請各“立委”候選人小心,否則一旦開罰,就沒有轉圜的空間。

  黃細明說,這項處罰主要是針對晚上大型造勢活動而訂,一般而言,清晨5、6時候選人到菜市場拜票的行為,只要不要影響到週遭民眾睡眠和交通安全,選監人員不會特別去刁難候選人。(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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