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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勞委會”今起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工作條件

2008年04月10日 14:0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廣播電臺”報道,臺當局“勞委會”發佈修正的“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今起正式上路。未來在臺灣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只要是育有18歲以下未成年子女,就可申請在臺工作。這項規定實施後,預計將有近萬名大陸配偶可以在臺取得工作權。

  過去臺當局“勞委會”規定,在臺灣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如果要工作,必須有一些附帶條件,像是臺灣配偶有重大傷病,或者是身心障礙,另外就是低收入戶才能申請在臺灣工作。

  臺當局“勞委會”日前發佈修正“大陸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放寬大陸配偶在臺依親居留期間育有未成年子女者,即可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工作,自4月10日生效實施。

  也就是說,大陸配偶在尚未正式取得居留權前,在臺灣依親居留期間只要已經生育,而且子女尚未成年,大陸配偶就可以申請在臺工作許可。如果大陸配偶和臺灣配偶離婚,但只要取得監護權,一樣可以申請在臺工作。

  根據臺當局“勞委會”統計,目前赴臺依親且尚未取得居留權的大陸配偶約有59000多人,其中有近3萬人符合工作條件,這次放寬規定後,預估有近萬人因此可以取得工作權。(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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