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陳水扁下臺可領7千萬“禮遇金” 若被判貪污則泡湯

2008年05月20日 20:0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20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原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今天正式下臺,但臺灣地區的老百姓還要為他在未來8年中總共支出至少7000萬(新台幣,下同)。不過有一個前提,如果目前陳水扁被臺灣檢察部門起訴的“公務機要費案”,被終審判決貪污成立,這筆錢將被沒收。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根據島內新修正的卸任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禮遇條例”規定,未來八年臺當局將替陳水扁埋單“禮遇金”與辦公室、處理事務人員與各項事務費至少7000萬元。

        但該“修正條例”也規定,卸任臺灣地區領導人若再任有收入的公職、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均要停止禮遇。換句話說,如果陳水扁日後因其在任內犯下的“公務機要費案”遭起訴,並在今後的八年內判刑確定,就無法領取這筆“禮遇金”。

  報道稱,陳水扁從臺灣地區領導人的位置下臺後,每月可依“條例”領取25萬元“禮遇金”,也可以比照島內的公務人員領一個半月的“年終獎金”。臺當局還負責提供其處理個人事務的人員、司機、辦公室等費用,頭一年為新台幣800萬元,第二年減為700萬元,第三年遞減為600萬元,第四年遞減為500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直到第八年。

  陳水扁在任內的“公務機要費案”中涉嫌貪污,但因其臺灣地區領導人的身份可享受所謂的“刑事豁免權”而免遭起訴。目前,臺灣檢方已在陳水扁下臺的當天(20日)正式將陳水扁列為了被告,(蕪同)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吳彤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