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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教育部門通過新規定 懷孕女高中生可請產假

2008年06月09日 13:2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9日消息 在臺灣,懷孕的女高中生未來也可以請產假!臺當局“教育部”通過“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核辦法”修正案,新增列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和喪假,預計這一規定最快在這個學期開始實施。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臺當局“教育部”通過“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修正案,除了原有的公假、病假,請假規定還增列了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依照臺灣地區教育部門現行規定,學生除非因為公假、病假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準給假,缺課時數達到學科全學期教學總時數1/3不能參加學科考試,以零分計算。

  新的規定實施以後,學生如果是因為產前假等因素導致缺課達1/3,不以零分計算。新規定沒有明文限定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個別的請假日數,但是臺當局“教育部”指出,這類假的請假日數總合不得超過全學期的教學總日數的1/2。

  此外,以往臺灣地區學生的“德行成績”將改為“德行評量”,考查方式不再用分數、等第紀錄,而是改用文字敘述,再輔以學生平日獎懲、出缺席紀錄項目。此條文則是適用於今年8月入學的臺灣地區高一新生。(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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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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