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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擬出新規: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說明或判三年

2008年09月18日 09:1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8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行政主管部門今天有望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列“公務人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說明義務罪”,對疑似貪污犯罪公務人員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課以公務人員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此項規定未來若在臺“立法院”審議通過,臺當局公務人員對於異常增加的財產不說明或說明不實,最高將處三年有期徒刑。

  報道稱,召集協商研討的臺當局“政務委員”高思博強調,此罪名的增訂,將能發揮嚴正打擊貪腐的作用,並提供檢察官辦案更多可以使用的工具,可望緩解過去偵辦困難。

  臺灣法務主管部門“次長”黃世銘日前說明,增訂該規定後,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期的三年內,若財產增加總額超過公務人員最近申報綜合所得的總額,檢察官可令其說明這些增加財產的來源。如果公務人員不願意說明或說明不實,增訂的條文準備課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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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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