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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推新規:汽車零件高速路上脫落最高可罰1200元

2008年10月27日 21:0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27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交通主管部門今天表示,如果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出現零件脫落的情況,將處以600元(新台幣 下同)到1200元的罰款。預計今年11月底至12月初實施該項規定。

  據臺媒報道,臺灣交通主管部門今天討論臺灣高速公路相關管理規定的修正案,臺灣交通主管部門路政部門主管祁文中表示,現行管理規定指出,汽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有車輪或輪胎脫落的情況,修正後的規定則是將汽車的其他零件也納入管制範疇。

  祁文中表示,鋻於除了汽車車輪、輪胎以外,其他汽車零件在高速公路上脫落事件也時有發生,往往造成意外災害,因此將汽車的保險桿、螺絲、水箱罩等大小零件都納入規範,如果脫落,將處駕駛600元到1200元的罰款。

  臺灣交通主管部門表示,預計在今年11月底至12月初將這項修正後的規定付諸施行。(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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