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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縮短消費券使用期限 明年9月30日前須用完

2008年11月20日 13:2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20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當局“經建會”今日在“行政院院會”提出“促進消費─發放消費券”報告,將消費券使用期限縮短為必須在2009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此外,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

 

  報道稱,為了有效提振景氣,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將提出“振興經濟新方案”,內容涵蓋發放消費券、擴大公共建設、推動都市更新、鼓勵民間投資及產業再造等。臺當局“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消費券部分方案,其他部分將於下週一通過。

  臺當局“經建會”在報告中指出,此次消費券的發放,是以臺灣居民為對象,不採取排富條款,每人金額3600元(新台幣,下同),民眾若考慮自身並無需求,可捐贈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並依所得稅法作為綜合所得列舉扣除額。

  臺當局“經建會”表示,消費券的設計將採券不採卡,主要是考慮儲值卡規劃耗費耗時;消費券面額分為500元及200元兩種(發放3600元,包括500元6張及200元3張),使用時不找零,使用期限至2009年9月30日止。由於消費券等同代幣,將特別規劃防偽設計。

  臺當局“經建會”也表示,消費券的使用限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消費券之兌領以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為限;營業人于消費券背面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名稱後,即可存入其往來金融機構賬戶兌領。

  臺當局“經建會”指出,此案所需經費估計約829億元,財源籌措將采編列特別預算方式進行,臺當局行政主管部門將全力尋求立法部門的支援,儘早通過相關特別預算並儘速發放消費券。 (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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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楊雲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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