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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盛茂一審重判10年徒刑 判決書稱其犯後毫無悔意

2008年12月04日 13:3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原陳水扁當局“調查局長”葉盛茂泄密案,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判決書指出,葉盛茂違法亂紀、犯罪所生危害巨大,且多次更改供詞,顯見犯後毫無悔意。

  據臺媒報道,葉盛茂在泄漏陳水扁家族洗錢情資部分,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以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禠奪公權5年,同時將本案有關隱匿公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泄漏機密等罪合併圖利罪判刑。

  此外,在花蓮三棧溪礦廠弊案泄密案部分,合議庭以泄密罪,判處葉盛茂有期徒刑2年6個月。兩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禠奪公權5年。葉盛茂雖然沒有串證之虞,但所犯仍為重罪,合議庭法官駁回所有交保申請。

  據臺媒報道,臺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臺灣地區領導人涉嫌貪瀆是最大的貪污犯罪,臺灣“調查局”作為臺灣的情報、治安機關之一,葉盛茂身為主管不但沒有依職務程式報臺灣檢察機關處理,反而徇私以欺上瞞下,導致失去偵辦洗錢案的先機,不僅有愧職守,更嚴重危害臺灣“調查局”的威信,違法亂紀莫此為甚。

  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葉盛茂私下泄密幫助涉案人洗錢獲利,使臺灣的反洗錢理念蕩然無存,對於臺灣形象的損害無法估計,犯罪所生危害巨大。且葉盛茂在審理期間多次更改供詞,至今未誠實面對司法、坦承犯行,顯見其毫無悔意,因此重判葉盛茂10年有期徒刑。(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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