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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縣“立委”李乙廷被判當選無效二審定讞

2008年12月10日 19:44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苗栗縣“立委”李乙廷遭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案,李乙廷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當選無效定讞。

  報道稱,在苗栗縣第一選區競選“立委”的李乙廷,去年6月至10月間,由其競選人員經手,捐贈現金或物品給選區內的寺廟與團體,再由李乙廷或助選人員身穿競選背心前往請求支援。

  苗栗地方法院由民事庭法官組成選舉法庭審理,認定李乙廷的行為足以影響他人投票意向,以及意圖使候選人當選,已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規定,判決李乙廷當選無效。

  李乙廷不服苗栗地院這項判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全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認定苗栗地方法院的判決於法並無不合,因而駁回李乙廷上訴。

  依臺灣地區選舉罷免相關規定,選舉訴訟以二審終結。李乙廷當選無效案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後已定讞。

  另據“中央社”報道,李乙廷晚間發表聲明強調,選舉期間捐贈廟宇活動香油錢,是基於民間宗教信仰習俗所為,不是賄選的對價。

  他表示,關於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二審刑事庭法官日前針對賄選一事認定“無從認定係賄選之對價”,判定他勝訴,才相隔沒多久,同一法院的二審民事庭法官卻做出不同的認定。李乙廷指出,民事審判法官與刑事審判法官的法律見解竟背道而馳,令人無法接受,至感無奈。

  另據“中央社”報道,李乙廷二審判決當選無效定讞,依臺灣地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規定,李乙廷所遺任期超過一年,必須在選舉委員會收到判決書起三個月內補選;補選時間由臺當局選務主管部門決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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