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針對臺檢方特偵組不服陳水扁兩度被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保釋放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在昨天淩晨正式撤銷臺北法院無保釋放陳水扁的裁定,再度發回臺北法院更裁。依據“高等法院”的裁定,陳水扁有十余億元(新台幣,下同)匿藏海外,確有逃亡的動機及機會,而且有勾串證人的事證,所犯又為可處五年以上徒刑之重罪,臺北法院原裁定無保釋放,“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
報道稱,臺“高院”裁定指出,陳水扁享有卸任“元首”的禮遇,但他所涉的貪瀆弊案重大,刑期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島內多次發生“財勢雄大”的重罪被告棄保潛逃案例,島外亦多有類似的例子,陳水扁有十多億元資金藏匿海外,如果利用海外隱匿資金,得以過著優渥生活,相較于入獄服刑,更有逃亡的動機及機會。
裁定書指出,陳水扁家人是以洗錢方式,將贓款匯到島外以親友名義開設的賬戶隱藏,總金額逾十多億元,賬戶雖非用陳水扁名義開設,實質上是陳水扁犯罪不法所得,可供他及家人日後在島外享用,迄今還有五億七千多萬元鉅款未查扣,可見陳水扁有逃亡海外動機。
臺“高院”並認定陳水扁有勾串證人的事實及湮滅證據之虞,因為根據特偵組查扣的相關數據顯示,臺當局防務主管部門及法務主管部門內部都有尚未曝光的人員,協助傳真與偵查內容相關的數據,或泄漏特偵組要查證的事項給陳水扁。
臺特偵組查出陳水扁親信以凱達格蘭學校信紙,寫給陳水扁一封“報告總統”的信,內容寫明已和前奇美醫院董事長詹啟賢胞兄詹啟榮談過,詹啟榮同意特偵組傳喚時,配合供稱支領一千萬元協助“機密外交”工作。
特偵組今年9月3日傳訊陳水扁,他說為了推動臺日關係,付一千萬元請詹啟榮幫忙推動“機密外交”中的“S案”及“J案”。特偵組9月23日傳喚詹啟榮作證,詹亦證稱,受陳水扁之命從事對日“機密外交”。“高院”認為這是陳水扁有串證之虞的事證。(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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