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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稱不能自為裁定是否續押陳水扁

2008年12月29日 09:2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9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特偵組兩度抗告,促請臺“高等法院”自為裁定羈押陳水扁,“高院”指出,臺北地方法院原裁定經撤銷後,即回復到地方法院未為處分的送審狀態,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裁處是否續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自為裁定。

  報道稱,臺“高院”昨天在裁定書中特別說明為何不自為裁定。“高院”表示,案件偵查中,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案子起訴後,已移送地方法院審理,有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應由法官依職權決定。

  也就是說,臺特偵組起訴扁案時,陳水扁為羈押的狀態,特偵組將陳水扁移審到法院時,並非由檢察官聲請羈押陳水扁,而是審理該案的地方法院合議庭,要依職權裁定是否繼續羈押陳水扁。

  臺“高院”將地方法院的原裁定撤銷,也就回復原狀到原先起訴後送審時陳水扁在押的狀態,須由地方法院合議庭重新裁定“是否續押陳水扁”,“高院”不能越權自為裁定。

  “高院”並指出,“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的規定;檢察官在審判中聲請羈押被告,僅在促使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由於檢察官在審判中沒有聲請羈押被告之權,倘若檢察官提出聲請,依照“最高法院”見解,應認為檢方的聲請不“合法”。特偵組促請“高院”自行裁定羈押陳水扁,即與法不符。(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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