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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立法院”增訂“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2009年04月03日 17:36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4月3日消息 據臺“中廣新聞網”報道,臺灣“貪污治罪條例”中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今天在臺灣“立法院院會”中經由表決通過。該條文中明定,涉嫌貪污並列被告的臺當局公務人員,有義務要向承辦人員說明可疑財產的來源,如不配合,將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不過該條例並不溯及既往案件。

  據臺媒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今天表決通過了臺灣“貪污治罪條例”的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了有關臺當局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的“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也就是涉嫌貪污並列被告的公務人員,有義務要向承辦人員說明可疑財產的來源。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解釋,會被調查的可疑財產,是被告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後三年中的任一年,其增加的財產超過最近一年所申報財產總額一倍以上的部份

  該條文中也明定,被列為貪污被告的臺當局公務人員,有義務說明不明來源財產,沒有正當理由不說明的、沒有合理說明以及說明不實的,將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的罰金。此外,被質疑來源不明的財產,如不能證明來源,即視為是貪污所得,可被扣押、追繳或抵償。(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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