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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陳水扁延押與否今可望揭曉 絕食恐更難交保

2009年05月11日 08:5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11日消息 被羈押在臺北看守所已經100多天的陳水扁能否獲釋,今天可望揭曉,而他再度禁食被戒護送醫的動作,也為法院的裁定增添了變數。對此,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刊文指出,就訴訟實務來說,被告採取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後,鮮少可因此不再被羈押;陳水扁使絕招,不無再將自己陷入囹圄的可能。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陳水扁涉及的公務機要費案,12日上午將傳喚原李登輝辦公室主任蘇志誠、下午2時30分則傳原陳水扁辦公室副秘書長馬永成,分別與陳水扁進行對質詰問。但陳水扁在7日的延押庭中,當庭表示身體不適,還押臺北看守所後再度絕食,直到9日被戒護就醫迄今,使得延押案和12日的開庭充滿變數。

  陳水扁是否延押?合議庭完成評議後,即著手撰寫裁定書,依臺北地方法院裁定作業程式,合議庭口頭宣示裁定結果,或將裁定書送達陳水扁後就會對外公佈結果。

  據臺媒了解,陳水扁延押案,如無其他特殊因素,合議庭11日即可對外公佈裁定結果,也可在了解陳水扁戒護就醫後的最新健康狀況,再綜合各項主客觀因素宣示裁定,亦可在12日開庭時當庭宣示。

  陳水扁使出絕招 恐變得更難交保

  陳水扁上周出庭時出現身體顫抖等不適狀況,審判長諭知還押看守所後,陳水扁再度禁食且被戒護就醫。就訴訟實務來說,被告採取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後,鮮少可因此不再被羈押;陳水扁使絕招,不無再將自己陷入囹圄的可能。

  涉案被告羈押與否的考量,除了前提的羈押原因,最重要的審酌就是有沒有羈押的必要性。陳水扁7日在合議庭開庭審酌有無延押必要時,當庭呈現身體不適,一再聲稱心臟有問題,還押後拒絕檢查,也不願進食,激烈抗爭手段,再度成為民眾關注話題。

  文章分析指出,姑且不論陳水扁的健康,他在去年扁案爆發後,先在去年11月12日偵查中收押,及這次審判延押庭後,不滿被羈押兩度絕食,就司法實務來說,在押被告採用類似絕食等自我殘害激烈抗爭,是最大忌諱,法官或檢察官通常不會因抗爭就准予交保。縱使原本考量要給予交保,也會因此轉而繼續收押。

  理由無他,法官或檢察官,如果因被告的“自殘”就准予交保,不啻是接受要脅。從過往到現在,還未出現過被告以絕食、自殺等激烈手段抗爭,達到交保目的。過去就有在押被告,拆下囚房中馬桶螺絲釘吞下“鬧自殺”,檢察官接獲報告後,指示看守所儘快送醫檢查,並未同意交保,該名被告眼見無法如願,就食用大量韭菜自行排出螺絲釘。

  法官、檢察官不接受要脅,正是考量,如果任一被告抗爭後,都能達到交保目的,將後患無窮。

  此外,陳水扁透過扁辦表示,將解除所有律師委任,及捨棄所有證人傳喚,更要求判處期徒刑,他不會再上訴。仔細推敲,個中有極大轉寰空間。因他涉嫌的公務機要費等案,是最輕判刑三年以上的強制辯護案件,若無律師辯護,合議庭得指定公設辯護人辯護;陳水扁自己或妻子吳淑珍,也可再另外委任律師,接續先前未完的證人詰問程式,陳水扁解除律師委任說,沒有把話說死。

  依據島內相關規定,凡被告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案件,縱使被告放棄上訴,承審法官還得依職權,主動為被告提出上訴,即所謂的“職權上訴”。不是被告說不上訴,就可放棄,若法官未職權上訴,所做的判決就是違法判決,若因此定讞,“最高檢察署”還可非常上訴撤銷違法判決,重新審理。(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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