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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法院判定陳水扁無脫逃可能 提解時不上手銬

2009年06月24日 21:2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2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發言人長黃俊明今天指出,由於陳水扁從臺北看守所戒護科大門到警備車的路程短,法警人數也有5人,因此不需要上手銬。

  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公務機要費及龍潭購地等案,在6月16、23日及今天傳喚陳水扁出庭,但他都沒有上手銬,對此法院提出說明。

  黃俊明表示,臺灣“高等法院”在今年1月20日修正戒護作業條文,即提解人犯時,除了嫌疑人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的刑事案件,或足認其有暴行、脫逃或自殺之虞者需施用戒具外,其他情形由戒護法警視情況決定。

  他解釋,從臺北看守所戒護科大門到警備車的路程不超過10米,都在看守所的範圍內,戒護法警也有5人,判定陳水扁沒有脫逃可能。加上陳水扁案雖為重大案件,但不是重大危害治安案件,法警在16、23日及今天沒為陳水扁上手銬,往後是否比照辦理,由法警視情況而定。

  黃俊明說,從警備車開出看守所經過5道門,每道門都有管理員,警備車窗戶都用鐵片隔著,車內也有法警,從看守所到臺北地方法院拘留室的路上,這3天陳水扁也沒有上手銬。

  他補充說,自從“高等法院”條文修正後,也有其他沒有上手銬的例子,都是以通案考慮。(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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