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4日消息 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夫婦等6人在扁案中認罪,6人認罪協商今天全破局,不過臺檢方對部分被告求處緩刑、免刑。因此扁案被告認罪協商,“形式雖破局,但實質有差別”。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傳訊陳致中夫婦、吳淑珍胞兄吳景茂夫婦、扁家友人蔡銘傑、前力拓負責人郭銓慶等6人,確認認罪協商。臺檢方否決4人認罪協商,對蔡銘傑求刑2年、緩刑5年,對郭銓慶則求處免刑。
根據臺灣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除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方起訴後,在一審言詞辯論之前,檢察官可與被告進行審判外協商,就認罪、受刑範圍及賠償問題達成共識,法官可根據協商範圍判決緩刑。經協商確定後,除非內容違反自由意志等少數狀況,否則協商後的判決即告確定,不得上訴。
蔡銘傑、郭銓慶兩人因在龍潭購地與南港展覽館案中被控貪污、洗錢,因貪污均為5年以上重罪,因此先天已不符認罪協商的要件。
但郭銓慶犯後供述出重要案情,讓檢察官得以追訴其他重要被告,而蔡銘傑也因自首洗錢罪、繳回不法所得並配合檢方調查,去年12月特偵組起訴扁案時,就分別獲得檢方求處免刑、減刑,比認罪協商最佳結果緩刑還有利。因此郭、蔡兩人就算形式上的認罪協商破局,實質影響不大。
吳景茂、陳俊英夫婦的洗錢罪屬7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協商破局,但因兩人角色不如陳致中夫婦關鍵,且檢方起訴時沒具體求刑,法院審酌後,仍有可能給予緩刑。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雖然兩人的洗錢罪只屬5年以下有期徒刑,獲緩刑空間比吳景茂夫婦更大,但特偵組當初就認為兩人未全面交代涉案海外資產,難認有悔意,且兩人是資產主要受益人,海外款項至今未匯回臺,因此起訴時就建請法官從重量刑。協商破局對兩人的一審宣判最為不利。(高大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