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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稱若不處理陳聰明 臺“法務部長”須負責

2010年01月19日 14:2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1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監察院”今天以8票成立3票不成立,通過彈劾“檢察總長”陳聰明,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急速救濟處理。提案“監委”李復甸說,如果臺當局“法務部長”不做急速救濟處理,“依法要負失職責任”。

  臺灣“監察院”今天二度召開彈劾審查會討論“檢察總長”陳聰明失職案,“監委”以8票比3票通過陳聰明彈劾案。另外,“監委”同時以7票比4票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依“監察法”第14條對陳聰明做急速救濟處理。“監察法”第14條規定,“監察院向懲戒機關提出彈劾案時,如認為被彈劾人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情節重大,有急速救濟之必要者,得通知該主管長官為急速救濟之處理。”

  “監委”李復甸受訪表示,該條文同時規定“主管長官接到前項通知,不為急速救濟之處理者,于被彈劾人員受懲戒時,應負失職責任”。該怎麼處理陳聰明,是臺當局“法務部長”的行政權,不宜在彈劾案文中指東指西。不過,如果“法務部長”不做急速救濟處理,或者“監察院”不滿意處分方式,未來也會追究主管長官的失職責任。

  “監察院”彈劾案由指出,陳聰明身為臺灣最高檢察首長,未能依法守分,敬慎自持。陳聰明在陳水扁涉貪案調查及其配偶吳淑珍被起訴時,毫不避嫌與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同時出入陳水扁膩友黃芳彥的私宅聚會,而且在“立法院”答詢與建築商共餐一事,言辭反覆,甚至還親自到已具證人身份的蔡姓建築商辦公處所會面。

  彈劾案由指出,陳聰明未誠實面對島內各界質疑,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及當局形象,對於黃芳彥潛逃出境,未能機先防範,廢弛職務,違失情節嚴重,所以依法彈劾。(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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