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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擬規定從事性工作須經配偶同意惹紛議

2010年02月02日 07:0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2日消息 為使性工作者除罪化、除罰化,臺當局“內政部”研擬“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規定有配偶的成人性工作者在從事性工作前,必須取得配偶同意。若配偶不同意,仍難逃“刑法”的“通姦罪”,另一半也可據此請求離婚。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因臺灣“大法官釋憲”解釋,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項一款,罰娼不罰嫖的規定“違憲”,臺“內政部”上周在臺“行政院人權小組會議”,提出性工作除罰化相關配套措施,並說明“成人性交易管理法”草案初步方向。

  臺“行政院長”吳敦義認為,除了性工作者的意見,有必要加入宗教界意見,吳敦義裁示,延後半年再提出具體的行動方案。

  臺灣婦女團體認為“內政部”的規定多此一舉,“當局公權力,有必要介入私領域這麼多嗎?”臺灣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范雲指出,“成人性交易法”向來有跟“通姦罪”抵觸的疑慮,“內政部”應是要“解決”抵觸“通姦罪”的問題,不須在“性交易法”中規範,否則有如侵害性自主權。

  律師尤美女指出,“內政部”應先分清楚是要性工作除罪化還是合法化,若是合法化,“工作”的權利該被保障,斷無要經配偶同意之理。她強調,“刑法”的通姦及“民法”據以離婚的事由,都是認定通姦會“傷害婚姻忠誠”,倘若性工作只是“工作”,性行為不具感情,並未侵害婚姻忠誠,怎能算通姦?

  臺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認為,有配偶的女人從事性工作,會觸犯“通姦罪”,須經丈夫同意,但有配偶的嫖客,同樣也犯“通姦罪”,“他們的太太怎麼辦?”

  臺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也指出,“內政部”此舉形同大倒退,不可思議,只想管控女性的生理、情慾,卻放任男性,“當局若真如此,我們一定反對到底。”(王賽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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