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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外交零用金”案獲判無罪 臺檢方仍可上訴

2010年06月08日 15:49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8日消息 據臺灣“今日新聞網”報道,前臺灣地區領導人陳水扁被控于任內貪污“外交零用金”案,臺北地方法院今(8)日宣判陳水扁無罪。陳水扁今日並未到場聆聽宣判,全案仍可上訴。

  合議庭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有侵佔的犯行,包括陳水扁領取的零用金是否有剩餘,以及是否流入陳致中在美國的賬戶,檢方所提出的證據都不充足,因此判決陳水扁無罪。

  臺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指出,陳水扁于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訪”機會,將臺當局“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海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總計涉嫌貪污33萬美元,約台幣1千萬元。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程暉、受命法官鄭昱仁、陪席法官李宜娟,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採不公開審理,本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據報道,陳水扁答辯時仍強調,“外交零用金”均以規定程式支領,且款項用於該用之處,絕無中飽私囊;他說,歷屆臺當局“外長”、“次長”、“特使”等都是依循相同慣例支領公款。

  同案被告還包括前陳水扁當局“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陳水扁當局“外交部政務次長”高英茂,但二人與陳水扁並不同屬一個合議庭,負責審理的法官為審判長張永宏、受命法官林晏如、陪席法官林孟皇。

  除本案外,陳水扁另涉公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龍潭購地及洗錢案,臺灣“高等法院”定於11日宣判(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另外二次金改案、教唆偽證案,目前正于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台灣網 張辰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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