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確認犯罪所得 大陸可沒收臺灣經濟犯在陸資產

2010年07月16日 08:0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1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美國政府(15日)已向當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案,申請沒收陳水扁夫婦收賄後在美購置的房產,也有人關心大陸能否加以比照,扣押臺灣潛逃的經濟犯于大陸的財產。

  臺當局“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昨被媒體詢問此議題時指出,依去年兩岸簽署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九條規定,雙方同意在不違反己方規定範圍內,就犯罪所得移交或變價移交事宜給予協助。因此臺灣經濟犯在大陸購置的資產,只要經司法單位確認是犯罪所得,即可加以扣押。

  不過劉德勳也坦承,過去兩岸在打擊經濟罪犯方面欠缺具體成果,未來將加強這方面的合作。(台灣網  孫金誠)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