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31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北市信義區一所小學六年級女學生,下課時疑對男老師講黃色笑話,遭老師糾正“女生講這種笑話,人家會認為你很色”,並用手指夾了她鼻子一下,遭家長提出刑事與民事告訴;民事部分,臺北地院認為男老師是依據有關規定管教學生,違法情節不重大,判決女學生敗訴。
但刑事法庭的看法不同,一、二審認定女學生鼻子被夾後瘀青,導師構成傷害幼童罪,處拘役55天,得易科罰金;公然侮辱部分,一審判罰金6000元(新台幣,下同),二審改判無罪。男老師不服,已上訴臺灣“最高法院”。
這件師生糾紛發生在2008年10月間,下午學生打掃完畢在學校走廊聊天,一名李姓女學生指著另一名女學生問男老師,“老師,xxx是你的誰啊?”男老師回答,“那是我堂妹”,女學生突然邊笑邊走過來說,“老師你有妹妹喔,男生不是只有一個弟弟(男性下體)?”圍在旁邊的學生聽了大笑。
男導師認為她的言行不當,馬上對她說“女生講這種話,人家會認為你很色”,並用食指及中指夾了她鼻子一下。
女學生的父親是開業內科醫師,他和妻子認為女兒受到不當體罰及言語侮辱,就自己開立診斷證明,載明“病患自述在校無故遭老師不當暴力,建請校方或教育局查辦,避免病患身心再度受到傷害”,並在“病名”上記載“鼻部挫傷”及“焦慮症”。
女學生提告後,她父母非但依法擔任法定代理人,還聘請律師上法庭,除追究導師刑責,還要求賠償30萬元及登報道歉。刑事部分,法院採信學生證人證詞,並認為女學生父親依法開立的診斷證明有證據能力,判決傷害罪成立。
民事部分,臺北地院則認為,女學生的父親毫不避嫌,直接就女兒的“外傷”開立診斷證明書,未去其他醫院或專業診所就診及開立診斷證明,該診斷證明不足為證;而多位在場同學作證說,女同學被捏後鼻子有點紅紅的,但未達外力撞擊的挫傷程度,不構成傷害罪。
判決認為,依據有關規定,教師負有管教學生的義務,老師出於嚴肅態度管教學生,與一般人因爭吵而辱罵不同,男老師基於教師的職責管教學生,縱使措詞失當,也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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