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1月26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二次金改”案,認定國泰、元大等金控業者因不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鉅款是貪污所得,不構成洗錢罪,判決無罪。臺檢方特偵組昨天(25日)在上訴書中,特別指出合議庭對洗錢行為的定義過於狹隘,這些金控業者在處理陳水扁家資產時,有人曾經對資金來源起疑,或曾婉拒,難以認定不知情。
特偵組指出,依臺灣“最高法院”判決,洗錢行為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有地、所有權或其他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
特偵組認為,陳水扁在國泰金合併世華銀、元大證並復華金控2案,確實以臺灣地區領導人職務介入,因此金控業者交付金錢給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構成貪污。檢方強調,國泰蔡家以“螞蟻雄兵”方式,將4億元(新台幣,下同)令屬下分次提領,累積至整數後由馬永成交付陳水扁,證明本案為商人以前金、後謝行賄官員的典型官商勾結賄賂案例。
此外,元大送2億元給吳淑珍的時間,並非是在2008年選舉期間,事後吳淑珍請吳景茂、杜麗萍將7.4億元交給馬維辰藏匿時,吳景茂向馬說,“陳水扁、吳淑珍多次選舉只剩下這些錢,如果被抄走的話,以後退休就沒有錢生活……”另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將國泰世華7.4億元藏匿元大時,馬志玲也向杜麗萍說,他懷疑“這一定不是好東西”。
特偵組質疑,若陳水扁家7.4億元,確是選舉結餘款,理應至銀行開戶存入,一年利息至少有1333萬,為何要以高風險方式搬運藏匿?而且陳水扁、吳淑珍請侯西峰、呂泰榮、呂和霖等人代租寶徠房屋,是吳淑珍找侯到家中取錢,再輾轉交付呂和霖,避開正常管道償還,令人難以置信。
至於陳水扁的子女陳致中、陳幸妤、媳婦黃睿靚等人,一審認為他們不清楚父母資金來源均判無罪,但檢方認為,陳致中、黃睿靚等人使用這些鉅款在美國買房子,作私人享用,卻推稱毫無不知情,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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