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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檢方傳喚蔡銘哲到案 追繳龍潭案共同犯罪所得

2010年12月22日 13:1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22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最高法院”11月間就龍潭購地案判決陳水扁家友人蔡銘哲8月徒刑、緩刑3年定讞。臺北地檢署今天(22日)傳喚蔡銘哲到案,追繳龍潭案共同犯罪所得。蔡銘哲強調自己目前在打零工,無力負擔。

  另外,檢方原本上午傳喚前陳水扁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到案,但由於郵局在投遞過程中將傳票遺失,臺北地檢署將另外開立傳票,擇期要求林德訓到案執行。

  臺灣“最高法院”11月11日就龍潭購地等案判決定讞。蔡銘哲被判8月徒刑、緩刑3年。法院並判決應連帶追繳蔡銘哲、陳水扁等人扣案共同犯罪所得927萬餘美元、以及未扣案的270萬餘美元。

  蔡銘哲上午在律師陪同下,準時到臺北地檢署第二辦公室報到。蔡銘哲向檢方表示,在臺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偵辦期間,已將74.5萬美元的犯罪所得匯到特偵組指定賬戶,未扣案的270萬餘美元也已匯到檢方賬戶。

  蔡銘哲說,目前正在打零工,收入有限,若檢方要連帶追繳其他犯罪所得,他無力負擔。檢方在訊問1小時後,上午11時左右將蔡銘哲請回。(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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