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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狼父性侵女兒15年共268次 被重判1874年

2011年02月10日 09:58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0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爆出惡毒狼父性侵親生女兒案。一名狠心男子從15年前便開始性侵年僅8歲大的女兒,直到女兒就讀初中不願再隱忍,向母親哭訴才揭露父親惡行。女兒表示父親平均2、3天做一次,有時一週一次,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每週一次計算,認為狼父性侵女兒達268次,重判1874年。

  警方調查稱,該名狼父與妻子離婚後,從高雄搬到屏東,帶著2名女兒及兒子同住,1997年一天晚上,父親酒後返家見兒女都入睡,竟以手撫摸年僅8歲的大女兒,甚至進一步性侵。從此之後,大女兒就成了泄欲工具。

  直到2004年9月,當時已15歲大的女兒又被性侵,事後她跑到屋外,在寒冷夜晚打電話向母親哭訴。母親立即報警,警方會同社工到場,發現現場有只保險套,女兒內褲也沾有精液,送醫化驗證實是其父親所有,陰道內也有父親精液及處女膜有陳舊性裂傷。

  不過,狼父辯稱他與女兒內衣褲都一起洗,精液是自慰後留在內褲上,不小心沾到女兒內褲,堅決否認性侵。他還表示是妻子為了爭奪子女監護權,才指使女兒說謊。 

  女兒則表示,父親性侵時她均用力推開,但卻推不動,每次皆不敢正面看父親,她擔心會與弟妹被趕出家門,因此一直隱忍不說,只有寒暑假回母親身邊時才得以暫時脫離魔掌。

  屏東地院審理認為這名父親對未滿14歲女子連續性侵,判處10年徒刑,並強制治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則認為父親從1997年起性侵,直到2004年少女年滿十四歲止,依每週一次計算,共256次,每罪判7年2個月,共1834年。另外,女兒年滿14歲後遭性侵12次,每罪判3年4個月,共40年;兩罪合計判處1874年,並應強制治療3年。

  不過,由於女兒向法官求情,不願看到父親被關,希望從輕量刑,因此刑期僅應執行9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台灣網 馮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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