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灣屏東曾姓姐弟弒父案 獲法官減刑判處

2011年07月04日 21:04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7月4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屏東縣于去年3月發生曾姓姐弟弒父案,屏東地方法院今天(4日)公佈判決書,法官衡量曾女長期受父親性侵及家暴,減刑判處17年有期徒刑,其弟處16年有期徒刑,協助曾女弒父的邱姓男友處有期徒刑17年,全案仍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檢察官對曾女和邱姓男子提起公訴,求處無期徒刑,對於法官減輕刑期,屏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榮龍表示,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就法官判決理由決定要不要上訴。

  據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女從小是家暴的目睹和受害者,父母離異後,又獨自承受父親的施暴,常做惡夢及出現憂鬱輕生念頭,精神科醫師鑒定已符合慢性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從證人提出曾女父親寫給曾女的書信——“這又一張情書...你總是讓我意亂情迷”——所述的內容及口吻顯然非為人父對女兒的思念,而似男女之情,足以證明曾女所說因被父親性侵而懷恨於心的犯罪動機值得採信。曾女犯案時才滿18歲,年輕識淺,犯罪動機確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如果處以無期徒刑過重,因此酌量減輕刑期。

  至於曾女弟弟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求處15年徒刑,法官認為,曾女弟弟經常被父親動輒辱罵、毆打,又多次目睹姐姐遭父親性侵害,所賺的錢又遭父親強行取走花用,長期對父親懷恨在心才行兇。法院判決書指出,曾姓少年犯案後,對於行兇過程坦承,且羈押1年多,犯後態度良好,年紀尚輕,思慮未周,且沒有不良紀錄,但弒父手段兇殘,也沒有在警方調查時第一時間坦承犯行,因此處16年有期徒刑。

  據臺媒了解,此案發生在去年3月,曾姓姐弟因長期受父親家暴,曾女又遭父親性侵,姐弟倆夥同邱男將父親迷昏後焚屍。(台灣網 吳斌)

瀏覽更多臺灣新聞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吳斌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