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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判殺人犯15年徒刑 只因自身疏失

2012年02月03日 09:41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男子陳泰益11年前持槍搶銀行,為脫逃開槍打死抱住他的銀行副經理,臺灣“高等法院”更三審時改判他只需服無期徒刑,但法官忘記上訴,以致案件未定讞陳男就被發監關了8年,直到去年才發現疏失。臺“最高法院”昨日維持更四審判決,以法院本身有重大過失為由,改判為15年定讞。

  陳泰益曾說:“再4年就可假釋,現不知又要被關多久!”臺“法務部矯正署長”吳憲璋說:“陳泰益雖是特殊個案,‘矯正署’還是需對其刑期、累進處遇狀況及在監表現情形,審酌是否符合假釋要件。”

  據報道,2001年2月間陳泰益(43歲)持槍,行搶臺北國際商業銀行中興分行,得手53萬新台幣欲逃離時,他開槍射傷銀行隔壁鄭姓早餐店老闆,又射死抱住他不放的銀行副經理曹永忠。陳男原被判死刑,直到更三審才獲判無期徒刑。

  這起烏龍發監案去年8月經臺檢方清查舊案曝光後,該案更三審審判長溫耀源,為此黯然辭去苗栗地方法院院長職務,忘記上訴的法官邱同印、盲目發監的檢察官吳宗光也都被記過。

  臺“高等法院”更四審認為陳男強盜殺人犯行明確,但全案延滯逾10年,訴訟程式上法院明顯過失,對陳男予以減刑處理、改判15年。(台灣網 李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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