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9月5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監察院”今天說,臺當局“衛生署”沒有建立“署立”醫院院長任期制,使得部分院長長期續任,權力過大,直接掌控採購案件,臺當局“衛生署”被糾正。
臺“監察院”今天通過臺“監委”黃煌雄提案,糾正“行政院衛生署”。臺“監院”指出,去年臺當局“衛生署”“署立”醫院爆發醫療儀器採購及委外合作弊案,根據臺當局“衛生署”書面說明,弊端原因在於“廠商重利引誘”及“院長權力過大,得以直接掌控採購案件”,廠商人員可以自由進出醫院,接觸承辦人員,逐步打通關。
糾正案文說,弊案發生前,“署立”醫院採購超過新台幣5000萬元的醫療設備,才需要報請臺當局“衛生署”核定,若沒有超過,就由醫院院長核定。另外,“署立”醫院院長3年一任,連選得連任1次,不過,涉入弊案的院長,多年來在各家“署立”醫間輪調擔任院長,又握有核定醫療儀器採購職權,成為廠商重利引誘的對象。
糾正案文指出,弊案發生後,臺當局“衛生署”重新檢討相關規定,採購許可權部分,採購超過500萬元儀器,要先陳報臺當局“衛生署”,並送“署外”專家學者評估。
至於院長遴聘部分,糾正案文說,修正為院長任期3年,期滿得連任一次,服務成績優良或業務特殊需要,連任屆滿後可以再延任1年,也就是說任期最長7年,期滿需經過2年,才能調任其他“署立”醫院擔任院長。(台灣網 杜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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