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月6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一對情侶交往8年,因男方不願結婚,雙方協議分手;為此女方承諾付100萬元(新台幣,下同)分手費,但事後反悔拒付。臺灣“高等法院”認定分手協議有效,最近判決女方必須付給前男友100萬元分手費。
據報道,溫女與許男變愛8年,因許男不願結婚;溫女亦不想耗下去,便想結束這段感情。沒想到許男竟然說要分手可以“拿錢來”,溫女為擺脫對方于2005年12月簽立分手協議。
分手協議中費用包括給溫女買車及修車費30萬元;幫溫女買房出的頭期款25萬元;交往8年每月1萬元的約會開銷,96萬元;合計151萬元。
事後溫女認為,買車及購屋頭期款的確是許男支付,因此付給許某51萬元;而交往期間約會費用並非全由許男支付,且應屬於贈與事項,不能要回去,便拒付餘款100萬元。許男為此將溫女提告。
臺“高院”認為,96萬元是兩人交往期間的生活費,不屬贈與事項;因此判決溫女敗訴定讞,需支付許男100萬元。(台灣網 朱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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