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2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空軍”兩架教練機去年發生擦撞,飛行教官黃銘勳不滿遭臺軍“空軍官校”解雇而提告。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判臺軍“空軍官校”應把該給付的薪資發給黃銘勳,雙方雇傭關係仍存在。
臺軍“空軍官校”兩架AT-3教練機去年2月進行空中編隊科目時發生擦撞,其中一架墜毀屏東縣春日鄉山區,兩名飛行員及時跳傘逃生。
臺軍“空軍官校”事後認為“人為操作失誤”、“未保持安全距離”,才造成擦撞,將當時另一架教練機上的飛行教官黃銘勳記過資遣。
根據高雄地方法院今天公佈的判決書,臺軍“空軍官校飛指部”主張,黃銘勳未于飛行前提示當天編隊的桶滾課目,僅以大動作課目說明含混帶過,飛行學員完全不知“大動作”的內容為何,僚機和長機無法保持安全距離發生擦撞意外,因而記過解雇。
黃銘勳認為,他因擦撞意外事件處置得宜,才能飛返並安全降落,事後還獲得臺軍“空軍司令部”項目敘獎,臺軍“空軍官校飛指部”卻無視獎勵,將他記過、停飛和資遣,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臺軍“空軍官校”主張不夠充分,未能舉證黃銘勳在教學時有哪些具體不能勝任的情事,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法官判決兩造雇傭關係繼續存在,“飛指部”並應給付資遣期間薪資,並給付工資報酬至復職前一日,全案可上訴。(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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