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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私校聘約如同“賣身契” 違約離職賠百萬

2013年11月12日 10:22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12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教師工會最近接到不少私立高中職教師投訴,指控部分私校聘約如同“賣身契”,聘期未滿違約離職,要賠數個月不等的月薪,甚至離譜到要賠100萬元(新台幣,下同)。臺灣教師工會昨呼籲臺當局“教育部”介入遏止,以免私校勞動條件更加惡化,把好老師全逼走。

  臺當局“教育部”表示,“部長”蔣偉寧已請“教育署”、“技職司”、“高教司”等相關單位,全面檢視私校不合理聘約,要求改善。“教育署”副署長黃新髮指出,“教育部”是私校督導單位,若聘約訂出賠償半年薪水或更誇張的違約離職條款,“教育部”不會袖手旁觀,只要接到投訴,會介入處理。

  臺灣“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黃耀南指出,少子化今年開始襲擊高中職,招生不足的高中職,勞動條件越來越差,訂出違約賠償條款,已成常態,私校老師為了保住飯碗,根本沒協商空間。

  臺灣北部某所私立高中的離職老師,最近投訴指該校聘約明訂,聘期未滿離職賠3個月全薪,約14萬元,非常不合理。

  黃耀南說,就民法來講,私校和老師訂這類聘約,看似沒問題,但若要求賠償的金額太多,仍可通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或請法院調解,通常可爭取到只賠償一半或三分之一。

  黃耀南還曾聽說,有私校把違約賠償金額提高到100萬元,老師即使被累得很厲害,只能忍氣吞聲做到約滿再離開,否則不但要捲入賠償糾紛,學校甚至連離職證明都不給,這段年資等於作廢。

  張旭政說,一般企業和員工訂勞動契約,根本沒有這類“預定損害賠償”的條款,這類私校聘約其實不合理,要賠錢也頂多賠1個月就夠了,不能獅子大開口,否則即使鬧到法院,通常也只判賠部分金額。(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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