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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兩會就進一步加強協議執行措施取得階段性成果

2014年02月21日 19:09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21日長沙消息 20日至21日,兩岸兩會協議執行成果總結會在長沙召開。會議全面回顧與總結了兩會已生效協議執行情況。對協議成果予以充分肯定。雙方一致認為,兩會適時總結已生效協議執行情況與經驗,把協議執行成果的具體情況系統地整理出來,集中予以公佈,有利於兩岸民眾增進對岸協商成果的了解,增強對兩岸協商談判及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信心,具有重要意義。

  會議期間,雙方就在協議執行中共同或各自關心的問題交換了意見。雙方讚賞兩會協議執行單位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回應兩岸廣大民眾的期待和訴求,保持密切聯繫和業務溝通,相繼解決了一批協議執行中的問題,擴大了協議執行效益。雙方就進一步加強協議執行的措施取得階段性成果。

  關於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雙方同意推動貨物貿易和爭端解決議題早日完成商談,發揮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作用,推動兩岸經濟合作不斷深化,促進兩岸經濟競爭力不斷提升。希望服務貿易協議早日生效實施,為兩岸同胞創造更多福祉。

  關於兩岸空運直航,有關大陸旅客經臺轉机議題,大陸方面高度重視,同意研究可行方案。大陸方面提出取消大陸航空公司在臺常駐人員人數限制,開通兩岸間新增航路等議題,臺方表示予以研究。兩會上月換函確認兩岸直航航班每週由670班次增加到828班次,春節過後已陸續實施。雙方同意,大陸方面可核發臺方機組人員3-5年效期多次出入境許可,臺方可核發大陸機組人員3年效期多次出入境許可,並儘速完成相關程式,透過兩會通知確定實施日期。臺灣方已自今年1月1日起放寬大陸航空公司駐臺人員家屬隨行規定。

  關於兩岸海運直航,雙方同意積極推動兩岸駛上駛下(滾裝)船舶運輸和車輛互通,並推動簡化通關作業程式。同意擴大兩岸高速客貨船發展成果,調查研究港口發展海運快遞業務,由“小兩會”協商共促發展。有關海運各行業互設營利性公司、相互投資合作事宜,同意進行調查研究後由“小兩會”協商。同意在既有工作機制下,就各項專題進行研究和協商,共同推動兩岸海運市場健康發展。

  關於兩岸金融合作,雙方銀行業合作成果豐碩。有關對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給予適當便利事,大陸方面已持續落實並取得積極成效,並同意積極研議繼續對臺資金融機構申請QFII資格給予便利。有關儘快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事,大陸方面正在修改相關規定,待完成相關程式後臺灣證券交易所及期貨交易所即可成為大陸方面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有關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職業資格相關程式事,大陸方面同意儘快實施,並由雙方共同商議提出落實之具體方案。雙方同意,對於未來加強兩岸金融交流與合作,將持續通過兩岸金融監管合作平臺機制溝通,共同深化交流,以促進兩岸金融業的共同發展。

  關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為保障民眾人身自由安全,雙方同意根據協議持續強化通報、通知機制,落實通報、通知作業。為確保被害人權益,解決罪贓返還問題,雙方已成立罪贓返還專責協處小組,共同積極商議協處事宜,已完成相互返還罪贓案件;大陸方面法院已返還臺灣民眾罪贓新台幣一千余萬元,雙方將繼續推動相互返還。有關己方人員在對岸犯罪後逃回之追訴處罰,雙方同意根據協議共同研究具體相關事宜。

  關於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雙方同意儘快將大陸漁船船員工傷保險保障權益納入協議範疇。

  關於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針對臺灣加工畜禽產品向大陸輸出問題,大陸方面將於今年2月底前向臺方提供衛生問卷,臺灣方面將儘快回復,雙方將共同努力爭取實質性進展。雙方同意研議大陸派專家赴臺,核查對輸往大陸鮮果在生產及檢疫檢驗等環節所採取的管控措施,合格產品可在大陸口岸快速便捷通關。

  關於兩岸醫藥衛生合作,雙方同意在“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及“兩岸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商談基礎上,繼續進行藥品研發相關合作之事宜。有關簽署兩岸藥品技術審評交流工作備忘錄部分,雙方對內容已有共識,可以工作組紀要方式進行。雙方認為兩岸重大醫藥安全事件相關產品的安全資訊通報十分重要,繼續由醫藥品安全管理及研發工作組洽談通報細節。

  關於投資保護和促進,雙方同意于近期召開投資工作小組會議,就協議後續執行相關事宜進行溝通,以完善協議各項機制的運作。同意積極落實有關投資待遇、逐步減少投資限制以及推動投資便利化的具體措施。同意強化投資爭端協處機制之運作,提高協處案件的處理效率,針對各自關切的個案在協議協處機制工作會議中討論,儘速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關於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雙方將秉持積極態度繼續落實協議,致力於處理兩岸智慧財產權案件,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雙方同意,對協議執行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將本著積極務實的態度商量,創造條件,促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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