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5月2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北地方法院今認定前空軍作戰部司令陳肇敏等人違法取供,致前士兵江國慶遭判死,有故意及重大過失,判決陳等6人共應賠5950多萬元(新台幣,下同)。
1996年間,空軍作戰司令部發生女童被姦殺案,被控犯案的江國慶遭軍方槍決。軍事法院再審後改判無罪,臺防務部門補償江家約1億300多萬元,並聲請假扣押陳肇敏等財產,和前空軍反情報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以280萬元達成和解。
軍方補償江家後,再由軍事法院向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陳肇敏等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等違法行為,向他們6人求償。但陳肇敏等人以自身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軍方提起請求的時效已過,主張不用賠。
訴訟歷經2年多,臺北地院判陳肇敏、前軍法室主任曹嘉生、當時的反情報成員柯仲慶、何祖耀、李植仁(已歿,由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賠償)各應賠償1474萬元到859萬元不等,共計約5950多萬元,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冤獄賠償或刑事補償請求,被害人需于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確定後,才可以開始請求賠(補)償,與一般公賠案被害人于損害發生時,就可以立即聲請賠償的狀態不同。
法官認為,江國慶案雖發生在1996年間,但再審是2011年9月判決江國慶無罪確定,軍方補償江家後向被告等人求償,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此外法院判決指出,被告陳肇敏等人都是依軍事審判條例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但他們當時為取得江國慶自白,先由被告陳肇敏安排不具軍法警察(官)身份的反情報隊人員主導訊問江國慶,又對江國慶濫施禁閉等違法取供,自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違法行為。
法官審酌被告等人參與違法取供的程度、事後接受獎懲程度等,認定陳肇敏應負擔1/3補償金。至於江案軍事檢察官黃瑞鵬則因未遭判決有罪確定,不符賠償條例規定,而不需賠償。(台灣網 周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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