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藝人傅天穎被控公園上演活春宮,二審無罪。(臺媒圖)
台灣網7月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藝人傅天穎于2013年7月1日淩晨,與46歲全姓男友酒後在新北市中和四號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新北地院法官依據目擊者證詞,認定兩人確實有進行性行為,但因考慮案發當時為深夜,且地點隱蔽人煙稀少,認為兩人應無供人觀看意圖,判決無罪。檢方不服再提上訴,臺灣“高院”在今(3)日上午開庭,傅天穎和全男也出庭,2人堅稱僅有親密舉動而無性行為,請求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于17日宣判。
傅天穎在3日上午11時,和全男一同到“高等法院”,2人對於被控在公園公然上演“活春宮”依舊否認到底,堅稱當時2人僅只有親密舉動,並無發生性行為。律師也替2人辯護,稱說一審認定2人並無供人觀賞之意圖,公然猥褻罪部分獲判無罪,請求駁回檢方上。
庭後結束後2人一起離開法院,其中全男揮手拒訪“不要打擾我的生活。”傅天穎則是全程不發一語。去年7月1日淩晨1時許,傅天穎與全姓男友在新北市中和區的四號公園草地聊天喝酒,兩人還當場進行性行為,有目擊者經過發現兩人衣衫不整,並聽到“撞擊”與傅天穎喊“不要強姦我”等,認為可能發生性侵案而報警。
當警察獲報到場處理後,全男還對警察辱罵併發生肢體衝突。案發後,傅天穎和全男雙方都對案情矢口否認,僅稱確實有親熱,卻並未發生性關係,但全男坦承有對警察動粗。
新北地院法官採信目擊者證詞,認為兩人確實有在草地上進行性行為,但因考慮到事發當時已淩晨時分,發生地點又較為隱密,且兩人在被發現後就立即穿上衣物,並無意圖供人觀看,因此不構成公然猥褻,判定兩人無罪,可上訴。而全男因毆警則被依妨害公務罪判拘役80天,罰款8萬元新台幣。(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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