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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女生考試時用手機被沒收 不堪壓力跳樓癱瘓

2013年04月17日 09:29 來源:重慶晨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不幸截癱,落下終身殘疾,一二審法院判決校方承擔3成賠償責任

  高三女生張琳(化名)在考試中使用手機,監考老師發現後將其手機收繳,考試結束後,學生問監考老師如何處理,對方沒答覆;她去老師辦公室苦等一個鐘頭,仍沒得回應。不堪巨大壓力和恐懼折磨,張琳跳樓落下殘疾,終身以輪椅為伴。

  昨日市五中院透露,經過一審二審後,官司最終維持原判,判決學校承擔3成責任。

  手機被收走她跳樓了

  張琳是某中學高三學生。

  2010年11月15日,學校文科樓三樓開考語文,考試中,張琳使用手機,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後,將張琳的手機收走。

  11點30分,考試結束,張琳詢問此事將如何處理,賴老師沒有給出明確答覆。

  張琳擔心被定為作弊,獨自在教室外的走廊上來回轉悠,等候回復。後來,她進入教室旁邊的教師辦公室,繼續等。

  12點30分左右,張琳翻上教師辦公室的窗戶,跳樓受傷,被送往大坪醫院治療。

  經司法鑒定,張琳截癱和大小便失禁傷殘等級為一級傷殘,屬大部分護理依賴。

  狀告校方索賠60多萬

  去年9月,張琳和中學之間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在渝中區法院一審。

  張琳認為,學校是封閉式管理,負有一定的監護義務。

  她說,所有高三學生都面臨巨大高考壓力,老師應當作適當的心理疏導,收走手機後,或表個態,或談個話,考試後叫她去辦公室處理問題,事情也不至於發展到這一步。監考老師收走手機後,沒有及時進行適當的處理,給她造成巨大壓力和恐懼。

  據了解,張琳這一跳,產生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醫療、護理、營養、殘疾金等各項損失共計達133萬多元。學生及家長認為,學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當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60多萬。

  校方表示,監考老師賴某發現張琳在用手機,收走手機,是考試紀律的要求,也是老師正常行使監考職權,沒有任何不妥,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學校方承擔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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