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歲的外地來京務工男子陶紅泉因車禍死亡後,其家屬起訴要求肇事者按北京市城鎮居民標準賠償死亡賠償金。因陶紅泉為農業戶口,此請求沒有得到一審法院支援。昨天,市二中院在查明陶紅泉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在北京後,終審改判他與城鎮居民“同命同價”。
事發
騎摩托車遇車禍
據陶紅泉的家屬介紹,陶紅泉1995年從江西來北京打工。去年10月16日晚,陶紅泉駕駛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朝陽北路青年路路口時,與一輛大車相撞,陶紅泉在車禍中死亡。事故發生後,朝陽區交通支隊認定,陶紅泉與大車的駕駛員對事故負同等責任。
去年12月,陶紅泉的家屬將大車所屬單位及車輛承包人告上法院,要求他們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6萬餘元。其中的死亡賠償金17萬餘元,是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標準,然後再按照各自承擔50%責任提出的。
一審
按農村標準賠7萬
開庭時,兩被告均提到陶紅泉是農業戶口,在北京沒有固定工作,不能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
今年3月23日,一審法院以“陶紅泉係外地來京務工人員,在京並無固定工作、住所及收入”為由,按農村居民的標準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22萬餘元,其中死亡賠償金7萬餘元,且沒有支援家屬的精神損失索賠。
上訴
強調常年在京生活
陶紅泉的家屬不服,他們說如果陶紅泉是城市戶口,在這起事故中他的“生命價值”就是17萬餘元,而農業戶口只值7萬元,整整相差10萬元。4月2日,他們委託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劉曉原律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二審過程中,劉律師提出,死者陶紅泉1995年從江西來到北京,從事個體屠宰業。在京期間,他雖然沒有購房,但辦理了暫住證,一直租住在朝陽區大黃莊。因此,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和判賠。
終審
按城鎮標準賠17萬
最終,市二中院認為,陶紅泉依法辦理了暫住登記。根據《暫住證》可以認定陶紅泉的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於北京。因此,家屬要求按照本市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援。原審判決對此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改判。
另外,陶紅泉因侵權行為致死,其近親屬由此遭受精神痛苦,家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失撫慰金,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為2萬元。原審法院駁回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欠妥,法院予以糾正。
據此,市二中院改判家屬獲得死亡賠償金17萬餘元,加上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44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