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妻子遭遇飛來橫禍,丈夫卻選擇離婚。更令妻子沒想到的是,丈夫竟然打起了她因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賠償金的主意。
家住甘井子區山東路的王麗娜與丈夫李強(化名)結婚兩年。今年3月,王麗娜在下班途中遇上交通事故,造成左腿截肢。事後,肇事方一次性賠償給王麗娜25萬元,這筆錢隨後由李強領走。3個月後,王麗娜出院,卻發現丈夫突然變了個人,對她再也沒了往日的熱情。7月中旬,李強正式提出離婚,王麗娜掙扎數月,于10月中旬同意離婚。
在財產分割問題上,李強主張將25萬元賠償款一人一半。“這25萬是我失去一條腿換來的。王麗娜心灰意冷。但是李強認為,這筆錢是兩人婚姻存續期內所得的錢物,應該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所以他有權獲得一半。
昨日,王麗娜到遼寧槐城律師事務所,諮詢了胡玉君律師。胡律師認為,並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王麗娜可以拒絕丈夫平分25萬元賠償款的要求,該筆款項是王麗娜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賠償,完全屬於王麗娜的個人財產。 (作者:喬玉松 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