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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女子公交車上遭搶 告公交公司被法院駁回

時間:2007-11-20 13:24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南寧11月20日電(黃念飛 蔣智群)廣西南寧市民張女士搭乘公交車遭搶劫,遂以司機未盡必要的救助義務為由,要求南寧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其近萬元損失。11月19日,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張女士的請求被南寧青秀區法院駁回。

  據青秀區法院介紹,經法院查明,2007年4月24日下午17時左右,張女士乘坐被告的第87路公交車在望園茶花園路口靠站停車時,一名男子乘原告張女士不備,搶走其某物品後立即下車逃走。

  張女士認為,被告作為承運人應對車上乘客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負責,遂要求被告賠償金手鍊的財產損失及相關的必要費用。而被告認為,由於原告無法證明其被搶金手鍊的事實,且此次事件上並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其財產損失的責任。

  法院認為,承運人只有在有過錯的情況下,造成乘客財產損失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提交的南寧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南價鑒字[2007]認98號《價格鑒定書》的證據是由原告自行委託形成,並且該鑒定結論主要依據1988年周大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據》(NO434967號),鑒定機構無法確認該鑒定標的物與原告訴狀陳述的被搶物品為同一物,故該證據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法院不予確認。

  鋻於本案原告既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存在有過錯,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被搶的物品是何物以及該物品的現金價值。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金手鍊損失8161元、交通費110元、鑒定費100元的訴訟請求,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一審法院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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