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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出臺規定:市民買一輛電動車贓車即可定罪

時間:2007-11-29 13:00   來源:楚天都市報

  自行車、電動車丟了又買、買了又丟的現象,有望得到根本扭轉。記者昨日了解到,武漢市公檢法三家機關聯合出臺《關於辦理盜竊自行車等犯罪案件中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意見》,對偷車、買賣贓車等行為痛打到底。

  昨日,該意見已開始下發到武漢市各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據介紹,該意見是根據現有法律法規,專門針對盜銷自行車(含電動車,下同)制定的實施意見。

  偷車:達到1000元就要坐牢

  “多次盜竊自行車,涉案金額可累計,累計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意見》第一條中還規定,盜竊自行車受到行政處罰3次以上,再次盜竊自行車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罰。

  收贓:買一輛電動車贓車可被定罪

  該《意見》規定,明知是盜竊所得的自行車,卻予以窩藏、轉移、收購、銷售的,無論盜竊自行車的人是否構成盜竊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1,累計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被盜自行車10輛以上的;2,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被盜自行車5次以上的;3,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被盜自行車價值達到1500元以上的。這意味著,買賣一輛電動車就可能被定罪。

  “買了贓車死不承認”也沒用

  記者昨日在漢口永清街附近隨機採訪了15名市民,他們中大多數人表示了自己的擔心,他們說,若有人明明有意購買贓車,卻咬定“不知道是贓車”,法院如何認定其“明知”?

  該《意見》指出,所謂“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1,從非法交易場所取得的;2,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或銷售的;3,窩藏、銷售非法自行車,被發現後轉移、銷毀物證或者提供虛假證明、虛假情況的;4,其他可認定為明知的行為。

  啟用新罪名加大打擊銷贓力度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在原“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基礎上修正後,由最高人民法院確認的新罪名。

  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王德生律師介紹,以前,即使銷贓幾十輛贓車,最高的刑期3年。現在,根據對這個新罪名的司法解釋,買賣盜搶的機動車5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編輯:董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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