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小徐自幼腿腳殘疾,行走動作時常引來同學嘲笑。一天,他一直敬愛的老師邵某在召集同學時又隨口“贈送”了小徐一個雅號“小瘸腿”,不料小徐精神分裂。26日,宿遷中院二審此案,裁定維持一審原判:學校共賠償各類費用計16417.98元和精神撫慰金8000元。
禍從口出:一句“瘸腿”,殘疾生精神分裂
事情發生在去年初夏的一個下午,小徐所在的宿遷市某鄉初級中學喜氣洋洋,因為學科知識競賽的喜報要來,學校要求全體學生下樓迎接。
在初三年級同學下樓集合的過程中,年級主任邵某對學生們動作緩慢有些生氣,於是大聲對著樓上的學生喊道:“‘小瘸腿’都下來了,你們還不快點!”
邵某所說的“小瘸腿”就是初三(2)班的小徐。因腿腳有殘疾,小徐走路很不方便,平時就有一些不懂事的孩子當面背後叫他“鐵拐李”、“瘸子”等綽號,為此,小徐非常苦悶,但敢怒不敢言,因為打起架來,他不是那些同學的對手。身體上的缺陷導致了小徐性格上非常憂鬱、內向。
然而小徐萬萬沒想到,他非常尊重的邵老師竟也這麼稱呼他,而且是當著全年級同學的面!當邵某喊出這句話的時候,樓上樓下的學生們都聽到了,一陣哈哈大笑之後,有的學生甚至跑到小徐跟前,拍他的肩膀,戲謔地叫“小瘸腿”。
這時,邵某發現,小徐的臉色突然變得蒼白,眼淚直流,手腳也不停發顫。他當即意識到自己的言語不當,急忙向小徐道歉。然而已經遲了。次日,班主任發現小徐精神恍惚、目光呆滯,且回答問題時語言無序。第三天,小徐的精神狀態更差。校方隨即將這一情況通知了小徐的父母。
家長把小徐接回家後,發現小徐又出現了多疑、亂語等症狀。淮安市第三人民醫院給出了診斷——“分裂樣精神病”。三個月後,小徐病情有所緩解,出院回家。住院期間,小徐的家人共支付醫療費2萬餘元。
一審宣判:學校被判承擔六成責任
好端端的兒子竟成了精神病,氣憤不過的小徐父母在去年12月把兒子所在學校和初三年級主任邵某告上法庭,要求學校和邵某除了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還要承擔後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
根據小徐家人的申請,法院依法委託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就邵某的言語對小徐疾病的發生原因力大小進行評定。評定結果認為:被鑒定人小徐目前為精神分裂症緩解期,其發病前亦應有一定的心理社會因素,但根據現有資料,無法確定心理社會因素與邵某的不當言語之間,對造成小徐發病的作用力之大小。也就是說,專家也難以判定應叫邵某承擔多大賠償責任。
原審法官認為,小徐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雖然根據現有的學術資料分析,難以確定邵某的不當言語對造成小徐發病的原因力之大小,但確實存在邵某使用不當言語給小徐造成一定程度精神刺激的事實,依法應由被告某初級中學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邵某言語不當的程度及情節等,對於小徐本次損害後果,法院酌定學校承擔60%的責任較為適宜。法院判決:被告某初級中學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小徐醫療費、鑒定費、住宿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6417.98元和精神撫慰金8000元。
維持原判:學校應予殘疾生更多尊重
某初級中學認為邵某的不當言語不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與小徐的精神疾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校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小徐沒有留下殘疾,邵某的行為亦屬於過失,而不是故意,一審判決校方賠償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於今年9月向宿遷中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改判。
法院二審認為,學校主張邵某的行為不是小徐發生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但學校並未舉證證明小徐在邵某作出不當言語之前已經存在精神疾病,且邵某作出的不當言語與小徐發生精神疾病之間時間較短,因此應當認定邵某的不當言語是小徐發生精神疾病的直接因素,學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比例的確定方面,一審在綜合考慮小徐自身身體素質也是疾病的原因之一的情況下,酌定由學校承擔60%賠償責任並無不當。
法院認為,小徐因存在一定生理缺陷,應得到學校充分的尊重和更好的關愛,但作為上訴人員工的邵某,反而利用學生的生理缺陷作出不當言語,對被上訴人造成嚴重的心理傷害,並導致發生精神疾病,一審判決學校賠償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較為合理,因此,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