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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世界上,每天都會發生著許多不為人知的愛情故事,有相愛,當然也有離別。分手的故事也許每天都在上演,但是,並不是每個人都能輕鬆自如地向戀人提出殘酷的分手。目前,一個名為“分手代理”的機構在鄭州悄然出現,代理人會替請託人轉達分手的理由,也會勸說“被拋棄者”重新找回希望。當然,這一切都是建立在付費的基礎上,拆散一對情侶最低收費200元。
現象:“分手代理”成生財之道
情侶間感情破裂導致分手,原本是平常事,可有人卻在其中找到了“生財之道”。“如果你想分手,但又難以向對方啟齒,就請你找我們。我們會為你轉達分手的理由,也會勸說被拋棄者重新找回希望。”當前,鄭州一些網站的論壇上出現了這樣的廣告。
昨天,記者輾轉聯繫上了在鄭州做“分手代理”的小王。小王今年25歲,老家安陽,去年大學畢業。他學的是心理學專業,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後來聽一個同學說,浙江有專門從事“分手代理”的公司,小王便萌生了開辦這樣一個機構的想法。
“有合必有分,既然有離婚公司幫助人們離婚,也應該有分手代理公司幫助情侶分手。”小王說,經過一番考察,他覺得很可行,便找來志同道合的3名同學一同嘗試。
據小王講,他們本來是想註冊成一家公司的,可畢竟才畢業沒多久,資金短缺,只好作罷。而當註冊含有“分手代理”字樣的機構時,也因這個名稱不符合工商註冊的要求,只好註冊為“××諮詢服務中心”,經營範圍為“婚姻服務,商務資訊諮詢、法律諮詢服務”等。
探秘:代理費最低200元
“戀人之間有一種親密關係,面對面說這個事情的時候,可能說了一半因為兩個人的情緒變得激動,話題就不能繼續下去了,只能不了了之,但通過我們仲介的代理,可以清楚地把一方的想法,完完整整地轉達給另一方。”小王介紹說,他們是按照顧客提供的對方聯繫方式,以電話、短信、郵件、QQ或面談等手段轉達客戶的分手意願和分手理由的。
據介紹,分手代理費最低200元,不設上限。小王解釋說,這筆費用包括前期徵詢對方資料、通訊費、交通費、餐飲費等等,“其實我們掙的是份辛苦錢,很少”。
“說實在話,雖說前景不錯,可在試運作階段,生意並不好,只談成了兩筆生意。”小王說,到後來,有兩名同學心灰意冷散夥了,直到今年9月份,他和堅持下來的那名同學再次操持這項業務,到目前為止已經談成了7筆生意,“靠這個賺錢目前看來還不太現實,但我看好這個市場,以後肯定會有更多的人需要這種服務”。
據小王講,他們迄今為止收到的最高一筆費用是800元。那是今年9月重新開張不久,一名男士聯繫到他們,稱想和在南陽的女友分手。詳細了解雙方戀愛經過後,他們又趕到南陽去約見委託人的女友,經過3個多小時的談話,那名女孩答應以後再也不見對方了。
不過,“分手代理”也有遭遇失敗的時候,本月初,小王他們和一名女孩溝通好不再和男友相見了,但第二天那名女孩又去找男友鬧。
那麼,是不是所有的分手業務都會接受呢?小王說,如果他們認為對方的分手理由不妥的話,是不會接受對方的代理要求的。此外,已婚的和涉及金錢糾紛的他們都不接。
“別看我們是‘分手代理’,可是我們首先會勸和,對於實在沒有勸和希望的,才接受分手委託。”小王說,他們並不是別人想像的那樣靠別人的痛苦賺快樂。
調查:市民對此褒貶不一
市民對“分手代理”怎麼看?記者針對這一問題隨機採訪了20位市民,他們反應不一,有的贊成,有的反對。而在如何提出分手方面,八成以上受訪市民選擇自己說,他們表示這樣做尊重對方。與此同時,約有兩成的人表示當自己難以啟齒時,可能選擇讓自己的朋友或找“分手代理”幫忙。
“我覺得‘分手代理’的出現為很多人提供了方便。”市民李女士說,有些戀人出現矛盾後為了面子,並不希望自己的親友同事知道這些事,而“分手代理”可以很好地為委託人保守秘密,避免他們生活中遇到尷尬。
市民劉女士說,如果親自說的話,另一方可能還會爭取,會認為還有迴旋的餘地。而選擇“分手代理”,當事人看到另一方都找了陌生的第三方了,也應該明白他們是到了非分不可的地步了。
市民鄧先生表示,有人從事“分手代理”,有人願意去,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的事,這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也符合市場規律,只要沒有違法,沒必要干涉。
市民陳先生認為,分手與否的權利是屬於戀人兩個人共有的,“分手代理”沒有資格也沒有權利對其進行判斷,“分不分手自己還不知道嗎?憑什麼別人來管戀人之間的事?我堅決反對‘分手代理’插手個人戀愛問題”。
“會不會有人為了經濟利益而故意拆散別人呢?”市民黃女士則有點擔心。她說,“分手代理”作為第三方來干涉戀愛,肯定會傷及當事人雙方感情,讓人覺得對方無情無義,可能會導致彼此成了仇人。
觀點:專家稱應以平常心看待
“俗話說,勸合不勸離。常有人認為,介入戀愛男女雙方的行為是有違社會道德的,其實,我們的社會已經進入多元化,有人想分手,可以選擇自己解決,或者選擇朋友、同學、同事去說,當然也可以找‘分手代理’去說。”鄭州社會學會會長、鄭州大學軟科學研究中心主任紀德尚教授表示,如今傳統觀念也正在逐步淡化,出現這種“勸離”的“分手代理”服務行業很正常,人們應以平常心看待。
紀德尚認為,分手對戀人雙方來說,往往是一場強烈的心理衝擊,難免在處理上會有所偏頗,喪失理性,產生衝突,尤其是被動分手的一方,更易將矛盾激化。“分手代理”處於旁觀者和第三方角度,可以給當事人雙方起到溝通聯結思考和從中斡旋等作用,使雙方可以更加理性地看待自己的戀愛狀況,從而做出抉擇。
“當前社會中,人們在人際關係的處理方面還處於半開放的狀態,當事人選擇‘分手代理’,其實代表著他(她)在這方面仍然欠缺,當事人是在逃避,不敢面對現實。”鄭州教育學會學習心理研究會管理部主任、心理諮詢師王海勇則認為,“分手代理”只是一種時代性的產物,雖然目前具有一定的市場,但隨著人們在人際關係處理方面的日漸成熟,其必將退出歷史舞臺。
王海勇表示,雖然從提出分手者的角度來說,避免了傳達的難堪,但是對另一方,即從被傳達分手消息這方的角度來說,則比從戀人口中得知分手的消息受的傷害更大更深,他(她)會覺得自己的人格尊嚴受到傷害,會更加生氣,“不過,如果代理人是經過心理諮詢培訓的專業人士,那就可能起到舒緩情緒的作用”。
提醒:簽合同來規避風險
“從‘分手代理’的運作來看,它不屬於民法學理論中的民事代理行為,而是一種委託行為,是一種合法的民事行為,受法律的保護。”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副教授馬家昱就此表示,戀愛不是法律問題,我國沒有調整戀愛關係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對這種所謂的分手代理的民事行為作出禁止性的規定,因此從這個角度看,這種民事行為也是合法的。
“‘分手代理’應取得工商部門的註冊,在名稱上使用符合登記註冊要求的‘××諮詢公司(或中心)’才能開展業務。”馬家昱介紹說,“分手代理”業務具有特殊性,雙方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發生,在委託或者接受委託時,可以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雖然從現行法律角度看,“分手代理”的存在並不觸犯法律,不過,馬家昱也表示,“分手代理”在處理分手代理過程中,很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因此,其從業人員的素質問題值得考量,其行業規則也需逐步完善。
“當事人雙方應該簽下合同,確定對方一定要分手,以免當事人後悔產生糾紛。”馬家昱表示,如果其間發生糾紛,雙方可以按照合同法對委託合同和諮詢合同的規定,通過訴訟解決,“在處理分手代理過程中,若出現了侵犯隱私權、損害名譽權等問題,受害人可以提起訴訟要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