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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拒手術簽字致孕婦死亡續:司法局稱鑒定超期

時間:2009-12-12 11:09   來源:新京報

  “丈夫拒絕手術簽字致孕婦死亡”追蹤因“丈夫”肖志軍拒絕手術簽字致孕婦李麗雲死亡。昨日下午,李麗雲的父母訴朝陽醫院索賠121萬餘元一案(本報連續報道),在法院進行談話。代理律師王良斌提出重新鑒定,並出示了北京市司法局的發函,稱鑒定存在問題。

  在談話中,王良斌出示了北京市司法局于9月11日出具的《關於李旭光、李小娥投訴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及其相關鑒定人問題的答覆》,答覆中認為,中天司法鑒定中心(簡稱鑒定中心)與委託法院簽訂的《司法鑒定委託協議書》不符合相關規定和文本要求。另外,鑒定超期,鑒定時限過長,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式通則》的規定。

  答覆中確認鑒定中心出具鑒定意見過程符合程式規定,在聽證過程中,李麗雲父母及代理律師和醫院方代表均參與了鑒定聽證,不能認定此次鑒定存在暗箱操作。

  王良斌稱,原告方已 提出重新鑒定,法院表示會給出書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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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昨天的談話中,法院向原告方轉交了鑒定中心的回函,回函針對原告此前訴訟提出的有關病歷被改動等情況作出了說明。

  質疑1:產科入院日期有改動痕跡

  說明:鑒定中心說明,有改動痕跡的時間與李麗雲的首次病程記錄、臨時醫囑單和護理記錄單上記載的入院時間一致,故認為可信。

  質疑2:首次病程記錄中病史一欄有改動

  說明:李麗雲病史在產科入院記錄中有詳細記載,該改動不會對鑒定產生影響。

  質疑3:化驗報告粘貼單中一份心電圖,出現了李麗雲入院前的時間顯示

  說明:心電圖中另有一正確時間,內容與搶救記錄和護理記錄單上所記載的情況吻合,亦不會對鑒定產生影響。

  李麗雲案回顧

  2007年11月21日

  因“丈夫”肖志軍拒絕在剖腹產手術同意書上簽字,孕婦李麗雲和腹中胎兒在朝陽醫院京西院區搶救無效死亡。

  2007年12月28日

  北京市衛生局表示,李麗雲就診時病情已危重,死亡不可避免,朝陽醫院並無過失。

  2008年1月24日

  李麗雲父母將朝陽醫院和肖志軍告上法院,索賠1000元;2月撤回對肖志軍的訴訟;6月索賠金額確定為121萬餘元。

  2009年6月4日

  中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意見書,結論為朝陽醫院對李麗雲的死亡無明確因果關係。 (記者張太淩)

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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