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1月6日電(記者 何蔣勇)一樁本可以調解離婚的案件,因為原告結婚證上的出生日期與身份證上的完全不同,離婚卻成為一件難事。1月5日,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羅某的起訴。
原告羅某是湖南來鎮海打工的外來務工人員。其起訴稱與被告楊某係夫妻關係,雙方于2000年10月16日在湖南登記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一女,不久雙方就到鎮海來打工。因被告染有吸毒惡習,先後被勞動教養兩次,雙方也為此時常發生爭吵,並從2007年開始分居生活。現被告又一次因吸毒被勞動教養兩年,原告認為雙方的婚姻關係已名存實亡,已無夫妻感情可言,為此到法院來起訴離婚。
審理中,法官發現原告羅某在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1977年6月15日,而結婚證上卻是1975年12月21日,而庭審中,原告又稱自己的實際出生日期是1974年農曆十月十六,因為領結婚證時沒有帶身份證就隨便報了個出生日期。雖然被告楊某確認羅某就是其妻子,並同意與羅某離婚,但根據法律規定身份關係需由當事人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並不適用當事人自認原則,法院無法確認身份證與結婚證所指的羅某是否為同一人,因原告的身份情況不明,其起訴並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條件。
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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