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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買房送給情人 妻子公證聲明維權

時間:2010-07-16 12:34   來源:華龍網-重慶晨報

  丈夫將所購房產登記在情人名下,妻子發現後,認為丈夫的行為侵犯了夫妻共有財產權,應屬無效行為。為此,妻子到公證處發表書面聲明主張該房產的權利。昨天,江北區的女子林珍珍(化名)在重慶市公證處領到公證書,她表示將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跟蹤丈夫發現他有外遇

  40余歲的已婚男子羅燦(化名)在江北經營餐飲,近年生意越來越紅火。去年5月,羅燦在江北觀音橋某舞廳認識了年輕貌美的26歲的萬州人高蕓(化名),兩人一見如故。此後你來我往,感情很快升溫。

  為討高蕓的歡心,也為二人交往方便,羅燦于去年11月背著結婚10餘年的髮妻林珍珍出資27萬元購買了位於五里店附近的一套二手房,並將該房產登記在高蕓名下。高蕓住進該房後,羅燦三天兩頭到此與高蕓幽會。

  見羅燦一天心事重重,無暇顧及生意,林珍珍心生懷疑。今年5月,林珍珍通過跟蹤追查到了真相。

  吵鬧後她開始諮詢律師

  為此,林珍珍跟羅燦大吵大鬧。她諮詢律師後,決定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林珍珍來到位於渝中區兩路口的重慶市公證處申辦聲明書公證。在向公證員提交了有關證明材料後,林珍珍簽署了書面聲明。聲明書主要內容是:丈夫羅燦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登記于高蕓名下房產的實際權利人應為林珍珍與丈夫羅燦;林珍珍保留向高蕓就該房產進行追償的權利等。經過審查,公證員認為林珍珍發表聲明書的行為真實合法,遂為林珍珍出具了公證書。

  林珍珍表示,她已取得丈夫出資購房的相關證據。並稱,由於高蕓不同意將該房產的權利人更正為她和丈夫羅燦,所以,她將根據《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持經公證的聲明書及有關證明材料首先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該房產的異議登記,然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高蕓討回屬於她和丈夫羅燦的共有財產。(記者 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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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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