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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須交“無罪證明”、員工打架立即解雇、誰坐黑車開除誰、同事之間禁談戀愛……時下,一些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可謂五花八門、無奇不有。
企業的良性運作,確實離不開行之有效的“家規”。但值得提醒的是:企業“家規”再大也不能有悖國法,更不能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當“兒戲”。
“入職需交‘無罪證明’”
這段時間,剛在一家進出口公司謀得職位的小劉愁白了頭。
去年大學畢業後,一直沒找到工作的小劉在廣州、深圳等地斷斷續續地打零工,幹過推銷、快遞、餐飲等工作。今年6月,不甘心就這樣混日子的小劉離開深圳,來到上海求職。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最終有一家進出口公司看中了小劉的專業背景,爽快地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
沒想到,當小劉本月初前往公司報到準備辦理正式入職手續時,他卻突然接到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的通知,要求他在辦理入職手續時,提交一份合格的體檢表和一份公安機關開具的 “無犯罪記錄證明”。小劉一下子傻眼了——他從沒聽說過到單位應聘還要開 “無罪證明”的事兒,而且上哪兒去開、怎麼開這樣的證明,小劉也都摸不著頭腦。無奈之下,小劉打電話向剛認識不久的就職于這家公司的一個朋友諮詢。他這才得知,原來凡是非應屆畢業生應聘這家公司,都須自證“清白”後才能上崗,這是該公司已經施行多年的一項內部規定。
“這不是在侮辱我的人格嗎?”越想越氣的小劉,真想就此和這家公司說拜拜,可他又實在捨不得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
說法:用人單位濫用“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做法,涉嫌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除了從事保安、金融等特殊行業外,其他企事業單位不得要求應聘者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因此,一般的用人單位索要該“證明”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聘者有權拒絕。